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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是以自有房屋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其房地产抵押登记的程序为: 一:申请(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以下文件: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公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审查(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房屋权属状况及设置抵押情况进行审查,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其中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督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三:登记(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对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资企业以房地产作抵押的分别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同意和规定。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