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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有点烦就消费者投诉看上海房产市场

2001-8-31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13|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改善现有的住房条件成了许多家庭的梦想。但,买过房的人大都会说买房难,买房有点烦,究竟难在哪里,烦在何处?原因何在?如何解决?这是众多购房者苦苦思索的问题。   面对时下 ...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改善现有的住房条件成了许多家庭的梦想。但,买过房的人大都会说买房难,买房有点烦,究竟难在哪里,烦在何处?原因何在?如何解决?这是众多购房者苦苦思索的问题。
  面对时下节节攀升的售房率,房产商们自然是乐开了怀。但消费者与售房者之间矛盾也随着市场的火爆日趋激烈,因购房发生纠纷,成了目前市民消费投诉的热点。据上海市消费者协会介绍,仅在今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一天里,消费者就买房的投诉案例就达298件,占这一天总投诉量的60%以上。商品房作为一件特殊的商品,其最大的特点是金额庞大,而且绝大多数人是倾其毕生积蓄,因此在购房中产生的任何纠纷,对于消费者来说都有着巨大的影响。
  根据上海市消费者协会对商品房投诉的登记资料来分析,矛盾的焦点。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焦点一:面积缺斤短两房屋买卖是根据房屋面积计算销售金额的,包括物业管理费也要根据面积来计算。但由于房屋面积的大小,往往直接影响到了开发商的利益,因此,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有一些开发商在房屋面积上大做文章,以各种手段来欺诈消费者。如,作为消费者来说,在购房时,首先会遇到诸如暂测面积、实测面积、产权面积等专用名词。接着便是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套内面积+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等一系列复杂的专用名词。如果消费者不具有专业知识,是很难弄清这些概念的,因此,也就不可能真正弄明白自己的房子面积有多大。
  许多房产商正是利用了这一点,与消费者玩起了数字游戏。其手段主要包括:———房屋实际交付的面积小于合同面积,但房款仍按合同面积来收取。如消费者巢某购买上海民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总面积为126平方米,但是产权证所标面积为123. 77平方米,面积误差达到1.77%,当消费者同房产商交涉时却被告知根据预售合同约定,面积误差在±1%内属于正常范围,不予退款,仅退还所谓的超过部分0.77%面积的房款。有关专家指出:这种允许的误差仅指约定的购房面积差异,而不应排斥在计算房款中的多退少补。
  ———公摊建筑面积计算不实,房产商在销售过程中故意隐瞒实际面积,夸大得房率。如,杨某等6位消费者于2000年1月至6月先后同上海日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购房合同。在签约时房产商宣称其得房率(以D室为例)为89.4%,其中公用分摊面积仅为10.24平方米,但在交房时消费者却发现房屋的公用分摊面积竟然扩大到了14.42平方米,得房率却下降为85.57%。公用分摊面积增加了4.16平方米,套内面积却缩小了。事实上,在2000年的1月7日,该房屋就经市房屋测绘部门预测,公用分摊面积为13.96平方米,但房产商仍然按照自测面积10.26平方米同消费者签定合同,欺骗消费者。
  ———将不该公摊的建筑面积,公摊给消费者。如,本市锦秋加州花园小区91户业主联合投诉反映,他们在买房后发现房屋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小了许多,经有关部门重新测量后发现这些房屋面积缩水最多达十几平方米。原来房产商将独立设置的配电房当作公用面积分摊给了消费者。
  ———将不应计算面积的阁楼计入建筑面积。如,于某等74户业主群体投诉反映,他们同上海好世置业有限公司签定购买联体别墅的合同,合同中约定房屋为4层结构,其中第4层为阁楼。后消费者通过向有关部门咨询得知,阁楼不应计入建筑面积,但当他们与房产商交涉时却被告知合同中称为阁楼是笔误,第4层应为架空层,可以计入建筑面积。
  焦点二:质量隐患堪忧因商品房质量而导致的投诉,在投诉总量中占25.96%的比例。消费者主要反映的问题有:房屋倾斜;墙体开裂、渗水;管道破裂……,更有甚者,有的房屋屡修屡坏,导致消费者多年的投诉至今无法得到彻底解决。
  因为这些问题的出现,往往是在消费者进行房屋装修时,或已入住相当一段时期后,所以,有时因房屋质量低劣,还往往涉及到消费者家中其他物品的损失。可以说,碰到此类问题,消费者是最感头痛的。谁也不想以一生的积蓄换来的是一套质量低劣的住房,而此时想要及时修房已经困难重重,更不用说换房和退房了。与消费者的焦急、不安相比,某些房产商态度的冷漠、搪塞更让人难以忍受。面对用毕生心血买来的、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房,处于弱势的消费者往往除了无奈,还是无奈。
  焦点三:合同权当摆设某些房产商为了推销自己的商品房,不惜制造出一些子虚乌有的承诺。而一旦消费者与之签定了购房协议后,之前的保证便成了一纸空文。对房产商来说,似乎合同只是诱消费者买房的一个“套儿”,真是骗你没商量,信誉两边放。其主要表现为:———公司逾期交房不赔偿违约金,房产商在交房后对违约金的赔偿总是利用各种借口来推托,有的甚至不予理睬。例如,有消费者叶某投诉一房产商不按合同规定延期交房,并曾多次以书面形式通知房产商要求终止合同退房,至今未得到解决。
  ———开发商在房屋销售前,夸大广告宣传欺骗消费者,一旦购房后却长期不兑现当初的承诺。
  ———房产商不履行合同条款。
  除了以上这些主要问题外,其他问题还包括:产权证无法办理;出售房屋不开正规发票;小区的公共设施不到位;物业管理差;原来应是绿化区的,擅自移做他用;房产商利用所谓签定购房意向书随意拗断消费者定金或者所谓的“诚意定金”等问题也时有发生。
  无怪乎,对于眼下铺天盖地、花花绿绿的房产广告,消费者已是“目乱心迷”,无从选择了。再聆听售楼小姐笑容可掬、温文尔雅的售楼“演说”,放眼一座座精致的小区整体规划模型,手持一本本五彩缤纷的楼书,消费者几乎在“楼海”中迷失了方向。这一切给人的感觉是,再不掏钱买房,将会错过一生中最好的机遇。但一旦买了房,与房产商发生了矛盾,某些房产商的态度就会由当初的热情似火骤然降至冷若冰霜,使消费者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因此,买房难、买房烦成为上海购房者的共识。
  房市虽火爆入市须谨慎
  对于那些准备购房的市民,上海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赵皎黎指出:
  消费者在购房之前,一定要对楼房的开发商和楼房本身有个充分的了解,千万不要随波逐流,人云亦云;在选定楼盘交定金时,更要慎重;另外,消费者对于具有法律效应的购房合同的签定一定要三思而行。
  只有冷静、理性,才能买到一套真正让自己满意的房子。
  消费者在购房时还要注意以下三点:首先要检查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即《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其次,在房屋质量上,千万不能只听房产商的口头介绍,一定要亲自到现场看一看所买的住房是否达到了证明文件上说的标准,有无明显的质量问题;第三,不要轻信广告或销售人员的宣传;同时还要考虑物业管理是否合理。
  上海市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加强自身保护意识。
  同时,也希望有关部门加大对房产市场的监管力度。除将一些房屋的标准,如商品房面积测量、计算等方法公布于众,使消费者在购房时有章可循外,还应该设立权威的仲裁部门,为买卖房双方提供公正、高效的服务。对一些蓄意欺诈消费者的开发商,则应该及时予以行政和法律上处理。只有如此,才能保护日趋兴旺的对中国经济繁荣起到重要作用的房地产市场,才能保护以诚信为本的开发商,也使广大的购房者真正的俱欢颜。
  相关新闻
  2000年10月29日,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将商品房列入“三包”范围,并与2001年3月15日正式实行。该办法对商品房的退房和保修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具体条款上注意维护购房者的利益。
  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也通过了《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该条例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强调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并且推出了“退一赔一”的新规定。
  其中,如:“第十三条经营者提供的房屋经法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验测定,地基基础或者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消费者要求退房或者换房的,经营者必须予以退房或者换房,并承担消费者装修、搬迁、检测等费用。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出现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除因消费者装修或使用不当造成外),或者房屋设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重作、更换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经营者不予修理,或者连续修理、重作更换两次仍不合格或者不合约定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房或者换房。”
  再如:“第十五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并可以要求经营者加倍赔偿损失:
  (一)将违法建设的房屋销售给不知情的消费者的;(二)将同一房屋销售给不同消费者的;(三)故意隐瞒房屋权利受限制的情况,诱使消费者购买的;(四)以虚假承诺诱骗消费者签订合同的;(五)其他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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