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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统计局发布的最新统计资料显示,今年上半年,湖北省房地产业发展势头向好,尤其是住宅商品房呈现出开发、销售两旺态势。1至5月份,月商品住宅销售面积达80万平方米,个人购房面积近73万平方米,占全部商品房销售面积的95%左右。但是,个人住房信贷却因消费者与银行两头都存有诸多风险顾虑而始终迈不开大步,全省几家开办了个人住房信贷业务的银行都反映未能如期完成计划额度。 据了解,虽然国家多次降低贷款利率,各大商业银行也积极拓展个人住房信贷业务,使得近两年来大城市个人住房贷款额有了一定幅度的增长,但从当前全国的总体情况来看,个人住房信贷业务拓展的步伐与住房开发的速度相比仍明显滞后。有资料表明,目前我国住房信贷占国家银行总信贷余额不足7%,与住房金融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相比(一般为20%至40%)相去甚远,而且其中的大部分是用于住房开发,个人住房信贷仅占整个住房信贷的15%左右。 多重风险,多重阻力 据金融专家和经济学家分析,当前制约住房消费信贷大规模发展的主要因素是供求双方的风险顾虑,要进一步打开个人住房信贷规模化发展的空间,当务之急是建立、健全住房信贷风险防范新机制。 消费者方面,购房后顾之忧仍未能得到有效缓解,尤其是中低收入阶层存在着“三怕”:怕下岗(失业保险制度不完善),怕病(医疗制度的改革尚未全面启动),怕老(养老保障制度不健全)。据卡斯特经济评价中心对北京、上海、重庆、广州、武汉这五大城市消费者调查显示,有16.5%的消费者认为贷款手续繁杂,14%的消费者认为银行对贷款对象的要求过高,12.6%的人认为还款期太短。此外,还有很大比例的消费者依然存在着“无债一身轻”的传统消费观念,表示出对住房贷款避而远之的态度。消费者对信贷“风险”的恐惧,直接导致了个人住房信贷的需求不足。 银行方面,由于住房贷款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经济景气风险、产权风险、欺诈风险、抵押物价格风险等一系列风险,使他们面对住房贷款这块极具诱惑力的“蛋糕”始终不敢敞开其口。 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有关人士认为,目前惟一能证明贷款者还款能力的收入证明,经调查核实大多不真实,贷款者的还款信用、合同信用等,更是无从查证。由于不同银行之间信息沟通不顺畅,同一购房者在多处购买房屋,其收入证明一式多份,能分别用于不同的银行,从不同的银行获得按揭贷款。这样一来,其实际贷款额就远远高于限定贷款额,月还款金额也就远远大于其月收入,各银行的住房贷款风险在不知不觉之中已经倍增;贷款者的收入也不可能一成不变,银行信贷资金也会面临着“夜长梦多”的风险。一旦遇到经济衰退,贷款者收入下降,房地产必然首当其冲。基于这些原因,吃过不少亏的银行“惜贷”之心仍甚。 产权证办理遥遥无期,抵押房屋处置难,则是影响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拓展的另一个重要因素。贷款者无力偿还银行借款,即会将房屋抵押给银行。而办产权证难是目前众所周知的问题。在武汉、住户在入住两三年后都没能取得房屋产权证是常见的事。没有产权证,房屋自然不能进行抵押,银行也就不能对抵押房屋进行合法处置。 多方携手,多管齐下 专家指出,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全确立还需要一定时日,信用机制也有待逐步培育。因此,现阶段最重要的是建立、健全住房金融风险防范机制: 成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国家住房抵押贷款担保公司,对一部分购买商品房确有困难的中低收入者实行担保,有利于解除其后顾之忧,从而促进银行住房贷款业务的发展。 为了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各银行应严把贷前的资信审查和贷后的违约处理两个关口。贷前,银行应审查借款人的资金来源、先期债务、贷款额度与收入的比率、贷款与房价的比率(一般额定为80%)以及抵押物的产权、价值、性质,建立借款人财务状况的有效监控体系,如个人收入、纳税状况、犯罪纪录等;贷后,建议每年的1月将住房保险单递送贷款机构,每月的1号应还本付息,最迟不超过当月15日,过期计算贷款罚息,并按逾期程度进行渐进处理,达到90天就应将贷款记入呆帐科目,向法院提出强制拍卖房屋诉讼。 尽快制定、出台《住房抵押贷款法》等有关个人住房贷款的法律规定。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和条例,但《住房抵押贷款法》至今尚未问世,致使出押和受押双方对有关抵押和抵押实现、担保与保险等法规条款的解释缺乏权威性依据。 银行自身也应建立起科学的风险约束机制,如资金来源约束资金运用的原则、债务期限结构与资产期限结构相统一的原则、充足的贮备资金和流动资金与最大限度减少资金闲置的原则等。 此外,完善管理体制,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也应成为管理部门、开发商以及银行等方面的当务之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