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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从本月起调整住宅房屋租金,对租住公房的低收入的困难户实行优惠政策,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1元的标准计算租金。 广州市调整住宅房屋租金的具体情况是: ——公房租金。公房租金从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3.00元,调整到3.50元。凡在1995年7月1日以后重新分配承租新建(包括因征地拆迁、危房翻建、新建的回迁房)的公房,而增加的使用面积部分租金,从平均月租金5.40元调整到6.30元;重新分配腾空的旧公房而增加的使用面积部分租金,从平均月租金4.50元,调整到5.25元。实行异地永迁安置的承租人,安置用房面积在本人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之内或在因地域变化而按规定增加安置面积幅度之内的,均按同期现住房租金标准计算,不实行新房新租;超过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且超过因地域变化而按规定增加安置面积幅度的部分,按成本租金计算。离退休干部、职工租住公房(以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为准)的,对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之内的租金暂不调整,超过住房分配面积标准的部分按成本租金标准计算。 民政部门确认的低收入困难户租住公房(不含宗教房产的),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1元的标准计算租金。 ——私房租金。私房租金今年不作调整,仍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7.30元计算。1995年7月1日以后承租因征地拆迁、危房翻建、新建的回迁房的私房租金,今年不作调整,仍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8.00元计算。华侨房屋租赁期满后续租的租金,按照《广州市城镇华侨房屋租赁规定》有关规定执行。1996年11月1日以后新出租(不合租赁期满续租)的房屋租金,仍按《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成本租金。属于以下情形的,按成本租金标准计算租金,从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13.20元调整到13.50元: (一)已参加房改的干部职工住房面积达到其分配面积标准下限,另租住的公房; (二)已参加房改的干部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其分配面积标准下限,另租住公房,其居住的公房总面积(含已房改的)超过住房分配面积标准的部分(换算为使用面积); (三)已享受货币分房补贴的干部职工; (四)超过住房分配面积标准的部分(换算为使用面积)。 据了解,今后广州市宗教团体出租的住宅房屋,按照私房住宅租金标准计算租金。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被征用拆迁的住宅房屋(包括公、私房),凡在2001年7月31日以前拆迁单位与房屋所有人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在拆迁期间暂不调整租金;尚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一律要按规定调整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