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在某出版社做编辑的周某和雷某购买了北京华腾园的一套三居室的楼房。新房到手,首要的当然是进行装修,2000年6月底,二人搬进了装饰一新的房屋,可搬进新家还不到一个月,烦恼也随之而来。7月1日,二人外出回来后发现主卧室卫生间的地漏返水,三间卧室及走廊地面铺装的复合地板大部分被污水浸泡了,踢脚板、卧室门和门套的下沿也被水浸泡,屋内臭气弥散。二人立刻通知华腾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在得知此情况后也即刻派人疏通了下水道,排除了室内积水。在疏通过程中发现,原来阻塞的部位是在该套房屋下部与楼下房屋相连的主下水管线处,阻塞物有水泥等装修垃圾和其他生活垃圾。阻塞虽然排除了,但周某和雷某认为此次事件给他们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故要求物业公司进行赔偿。双方几经协商亦未达成一致意见,二人一气之下将华腾世纪物业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 2001年6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认为物业公司应对此次事件负责,并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更换门、门套、地板的损失及衣柜损失,赔偿图纸资料损失共计12400元,并向法庭提交了家庭居室装修工程报价单以证明装修所需费用,同时二人还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精神损失2000元。 物业公司则认为,在业主进行装修前,物业公司都与其签订了合同禁止向下水道排污物,房屋被水浸泡后,也及时派人疏通管道、排放污水进行了维修。而且浸水原因是由于水泥块及生活垃圾等堵塞物造成下水主管线阻塞。因为原告和该层的其他几户业主都在装修,所以无法查清堵塞物的来源,据此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是没道理的。同时根据物业公司与业主所签的合同,物业公司只负责公共部分的维修,涉及业主屋内的设施只承担报修的义务。物业公司不能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的房子遭到返水浸泡,阻塞部位在其居住的楼层与下层楼的主下水管道之间,该部位属公共设施部分,维修管理责任在物业公司。根据物业公司所提供的交房验收纪录显示,交房验收时物业公司与业主并未对下水管线进行验收,给将来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管道堵塞引发争执留下了隐患。但根据事发时间和事发后从阻塞部位发现的阻塞物判断,主下水管道堵塞原因排除了交房时就不畅通的可能性,而主要是包括原告在内的多家业主装修使用不当造成的,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不应当承担此案的直接侵权责任。同时,业主与物业公司以及装修公司签订的房屋装饰协议书上虽然明确约定了因装修施工造成的公共部位、公共设备设施损坏的由装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也就装修质量收取了装修公司的押金,但物业公司并不能就此免除对业主装修房屋时的监督管理责任。此外,物业公司在装修完毕后,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考察装修的质量和隐患,出现纠纷尚未明确责任的情况下,就将装修押金退给装修公司的做法,不仅是不合理的而且由此应确认物业公司承认装修质量合格,再出现相关问题均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管理责任。所以,物业公司虽然不是本案的直接侵权责任人,但确实在业主装修问题上存在管理疏忽和漏洞,故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根据原告所提赔偿项目及数额的相应证据,按照物业公司所应承担责任的程度,依法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1880元,对于二原告所提资料损失及精神损失的要求,因缺乏相应证据及法律依据,法院没有支持。 本案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