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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先生:我的父母均系铁道部建厂局的离休干部,家住河北省涿州市。在住房改革中按政策规定购得一套60.52平方米住房的70%产权。我们的父母先后病逝,我的两个妹妹、一个弟弟先后出国定居。 在出售另外的30%产权时,我父母的单位以住地没有子女继承为由(我在西安市工作),不出售另外的30%的产权,并要收回已出售的70%的产权,这种做法是否符合国家房改政策?我可不可以以继承人身份继承这套房子? 孙晓述孙晓述先生:根据您来信所述,您父母与其单位签订了《公房买卖协议书》,约定您父母购买其所住公房的70%的所有权。 根据国务院及各部委下发的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单位无权以住地没有子女继承为由收回房屋。 首先,应当确定您所提到的70%的产权是否已办理产权证?根据《建设部关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住房,拥有部分产权。经登记核实后,也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产别为“私产(部分产权)”。也就是说,您父母在与其单位签订公房买卖合同并交纳购房款之后,该单位应配合您的父母即购房人及时办理房屋权属证明,该证明用以表明购房人拥有所购房屋的70%的产权。该部分产权是您的父母私人所有财产,不可侵犯。如果没有产权证明,也不应影响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您的父母也已经在事实和法律上取得了该房屋70%的所有权,只是缺少法定的公示登记手续。因此,您父母单位仍应当承担协助办理该产权登记手续的法定义务。 再有,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可以先按照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原购住房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后,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入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处理;也可以直接上市出售,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由职工与原产权单位按照产权比例分成。 原产权单位撤销的,其应当所得部分由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代收后,纳入地方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由此可见,购买部分公房产权的城镇职工,拥有对所购部分房屋产权的全部财产权利,可以上市买卖,也可以按照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使原购住房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 而如您所述,您的父母虽未购买该公司的另外30%的所有权,但其拥有的70%所有权是明确的,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您的父母去世后,该70%房屋产权,应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而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判定,您以及其他法定继承人在继承该遗产后,可以继续向您父母单位主张购买另外30%的产权。并对该部分房屋产权具有优先购买权利。因此,您父母单位以住地没有子女继承为由收回房屋,违反了国家有关公房改制出售的有关规定,并直接侵犯了您和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