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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将在国内首次就城市房屋拆迁举行立法听证

2001-8-3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49|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新华网杭州8月3日电(张奇志徐嫣嫣)浙江省立法机关8月5日将在国内首次就城市房屋拆迁举行立法听证,以公开、广泛地征求社会各界对房屋拆迁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说,听证会 ...

  新华网杭州8月3日电(张奇志徐嫣嫣)浙江省立法机关8月5日将在国内首次就城市房屋拆迁举行立法听证,以公开、广泛地征求社会各界对房屋拆迁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说,听证会的举行可以广纳群言,增强全社会对房屋拆迁立法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此次,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已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并公开征集参加听证的社会各界人士。
  据了解,近些年来,城市房屋拆迁已成为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热点问题。如房屋拆迁中普遍存在的拆迁行为变成政府行为,被拆迁人没有选择拆迁补偿形式的权利等问题。
  已公开的这部地方法规草案提出,对拆迁补偿形式应尊重群众意愿,可以选择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据悉,在拟订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立法人员一致认为,为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制订政策,应增加货币补偿形式并尽可能的引导被拆迁人选择此方式。
  该草案还提出,被拆迁者选择产权调换,可以实行拆一还一或异地安置的办法。为了鼓励异地安置,草案提出,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差的地段,根据不同地段对原使用人的安置,按照被拆迁住房面积结合安置标准,增加15%到30%的建筑面积,增加部分不结算差价。各地具体情况不同,因此如何规定原地段安置,以及如何确定异地安置补偿面积问题,需要一定的原则来规定实施。
  经有关部门调查,对于保底安置问题,人们意见分歧。为了改善困难群体的住房面积,管理条例草案提出,被拆迁住宅房屋原使用人人均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安置,一户的总安置面积不得少于36平方米,并且不包括地段差增加的面积。关于是否需要规定保底安置问题以及如何规定较为适宜,需要进一步的讨论研究。
  据了解,随着经济建设发展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1994年省政府颁布的《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中不少内容已经与此不相适应,在操作程序上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在浙江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群众反映在旧城改造中的房屋拆迁问题信访较为集中。因此,出台《浙江省城市房屋拆建管理条例》已迫在眉睫。(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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