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话题 监管体系健全 美国是一个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资源配置主要依靠市场机制调节。但对建设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却有来自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监管,大致可分为国会的监管、政府部门的监管和公众的监管三个层次,监管体系十分健全。 国会监管在美国,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主要来自公民的纳税。因此,国会负有对联邦政府的规划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是其重要内容之一。为此,国会建立了会计总署(简称GAO),该机构对联邦政府的每一项规划、行为和职责都有权进行检查。在大多数情况下,会计总署按照国会各个专门委员会的要求进行工作。特殊情况下,也接受单个议员的要求,检查并评价联邦政府制定规划和执行情况的有效性和效益。会计总署核查涉及政府的各个部门,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检查政府各部门预算,包括用于公共工程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执行情况,会计总署审查联邦政府的行为,公布数以千计的报告和文件,向各政府部门提出建议来改善他们的工作方式和程序,通过会计总署的工作,不仅增加了联邦政府开支的有效性,而且提高了纳税人对联邦政府的信任度。 政府部门监管政府职能部门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具体规划、组织和实施者,因而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其所管辖项目的监督管理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例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交通厅,不仅负责州公路的规划、资金的筹措,而且在公路项目的建设实施中,还负责设计及其审查、招投标的组织、施工监督与质量检查、验收等监管工作,对项目建设的有序进行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延伸,政府部门常常将一些监督检查工作委托给各类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如美国环境保护协会(简称EPA)就属于这类机构。它主要负责对所有建设项目进行环境方面的严格检查。不论私人投资还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从规划开始,就要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做出环境评价报告,美国环境保护协会对其要进行评审。在项目施工中,对环境的影响以及施工对环境、景观所造成破坏的恢复,亦在其管辖之内。该协会对违反环境要求的单位,可提请政府职能部门予以处罚。这种委托方法强化了政府对项目的监督范围和力度。 为了防止出现和纠正政府职能部门对其自身管辖项目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保证政府职能部门监管工作的高度有效,美国在1978年建立了总检察官制度。根据总检察官法案,在联邦各部都要设立由总统直接任命总检察官的总检察官办公室,负责对政府部门工作包括政府出资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例如,在交通部设立的总检察官办公室(简称OIC)的主要职能是,对交通部的建设项目、工作情况进行审核、监督;促进交通部内部的节约、高效;调查交通部项目中的欺诈、浪费、滥用职权问题;审视有关交通部门的现行或即将实行的法律法规,并提出相应建议;就交通项目及工作向交通部秘书处、总统和国会报告。总检察官办公室设有总部办公室和区域分部办公室,通过设立总检察官办公室,一方面可以帮助总统更直接地了解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各部门工作的改进和完善。 公众监督在美国,联邦政府的工作特别是政府开支必须十分透明,并接受公众监督。公众监督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各州、县、市的行政首脑和各政府职能部门一般都设有各类专家委员会,所聘专家一般都是社会名流,通过其反映民意,并对政府的项目发展规划、建设方案等提出意见,供决策参考。对重大建设项目设立专门委员会来进一步加强监管,以保证建设项目按计划实施。例如,旧金山机场扩建改造是一项耗资26亿美元,历时6年的重大工程,该工程的规划、实施、监管便是在一个严密的、多层次的组织框架下实现的。 在这个框架中,市长是机场改扩建工程的最高领导,其下仅成立一个由5名成员组成的专门委员会,这5名成员均与机场本身没有任何关系。对机场的设计方案、财务状况、工程进展等情况,该委员会负责征询公众意见,通过提交市议会讨论,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帮助协调或处理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种形式是对政府制定的规划,所选择要投资建设的项目,以及私人投资项目对当地规划、环境、社区的影响等一般都要向当地居民公布,征询意见,对一些居民意见分歧较大的,还要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对公众的任何提问均要做出满意的答复,方可作为法律依据付诸实施。第三种形式是舆论监督。各种新闻媒体对政府的规划、建设方案及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都会及时报道,以督促政府加以改进。此外,社会公众的监督还体现在政府部门设有热线电话,对公众、议员、舆论反映的问题,都要督促检查并得出结论。同时,监管部门的各种监督检查结果、结论,均为公开信息,公众可以随时查询。 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机结合项目监管的目的是使项目取得最大的投资效益,仅仅在问题发生后去进行检查,是很难挽回其全部损失的。因此,不论是美国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还是世行对其贷款项目的监管,都十分注重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机结合。 在美国,政府各职能部门对项目的监管从项目的规划就已开始,各级政府非常重视项目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如伊利诺伊州的交通发展5年规划,每年都要重新制定,即针对变化对5年规划进行调整修改,从而确保规划的科学性与最优化。在这一阶段,项目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对规划进行公众意见征询,提交议会讨论,举行听证会,最终指导决策。 政府的规划方案得到批准后,项目即可进行招标,政府投资项目都要进行招标。对于招标,各州都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业主选择承包商时必须遵守,政府的监管亦体现在制定严密的法律法规体系并监督执行。如在伊利诺伊州,法律规定,外地公司在本州承包工程,必须有伊州颁发的许可证,同时要求雇用当地小时工占50%以上,其中一部分工程还必须留给拥有20%少数民族雇员的承包商及拥有5%妇女雇员的承包商。此外,还有对涉及北爱共和军、南非进口材料等方面的限制。有些州规定,使用政府资金的建设项目,在选择承包商时,必须给予以少数民族、妇女为主的公司一定比例的工程量;必须采购美国制造的设备、材料;在环境保护方面要按照联邦的标准、要求规划和实施。又如在加州,法律规定对建筑承包商在响应招标文件各项条件的情况下最低价中标,在施工中,政府部门或者派出自己的人员,或者聘请中介机构,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工程完工后要进行验收和评价。而对咨询公司,往往是先确定承包商,然后再进行费用谈判。在设计过程中政府部门管理者要与专家不定期开会就设计问题进行咨询;还要派人到设计单位查看项目工程师是否按标准图和标准规范做设计;将设计出图进度分为30%、60%、80%、100%四个阶段,在不同阶段中与专家和设计单位要进行沟通,对所完成部分进行审核;当设计完成80%时,要请另一家独立公司对所完成的设计进行校核,对结构、工程量、预算进行验算和审核,这部分费用预先在设计费中单例,由政府控制,一般占设计费的20%—30%,以确保工程质量。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