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这一顽症,有望在申城得到遏制。日前,上海市建委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的若干暂行规定》,开出了标本兼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药方”:即利用项目报建、施工许可、合同管理、工程审价、竣工备案以及试行担保制度等多种管理手段,全过程、全方位制止拖欠。 据了解,上海市建委、上海市建筑业联合会针对建设工程拖欠款这一行业顽症,早在去年开始就在行业中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并主动寻求制止拖欠的突破口和预防的管理机制,从根源上杜绝工程款拖欠的产生。该市建筑业联合会去年3月对工程拖欠款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并下发了企业书面调查反馈单,还采取走访施工企业、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深入了解拖欠的形成及预防的对策。上海市建委在征求了各界人士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该《规定》。 上海市在出台的《规定》中明确,在项目报建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该工程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当年投资额以及后续资金来源的证明资料,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报建;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向招投标管理部门提交已将年度建安工作量用款的25%作为工程备料预付款划入施工承包单位帐户的有关证明,以及施工承包企业开户银行开具的相应资金入帐书面证明。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同时,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的项目,在拖欠工程款未解决之前,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备案手续,有关管理部门不应准其投入使用。 《规定》还就履行合同、实行按形象进度付款与分阶段结算相结合的工程款结算方式作出了规定。发包单位不能按期结算工程款,且无后续建设资金到位,施工单位可根据合同约定暂停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发包单位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上海市还将建立拖欠工程款开发商“不良名单”,对有恶意拖欠的、法院已有判决但仍不执行还款的开发商,将公开曝光并列入“不良名单”。在未撤名前,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新建项目施工许可证。积极试行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的双向担保机制,从法津、经济两个方面预防拖欠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