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暂行规定》自7月25日由建设部颁布后,不少读者来电询问一些问题。这一规定的意义何在?它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中的地位如何?为此,《中国建设报》记者采访了建设部建筑管理司副司长徐波。 《暂行规定》是形势发展的需要 徐波说:随着住宅产权的个人化,群众对住宅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质量的概念涵盖了结构安全、环境安全;同时,公共建筑的技术水平越来越高,这些对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暂行规定》将推动质量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质监队伍的素质,《暂行规定》实施准备工作正加紧进行。 徐波说:建设部非常重视这项工作,人事教育司、建筑管理司积极筹备培训、考试事宜,《暂行规定》实施意见即将出台;考试委员会即将成立;考试大纲、题库正按相应要求抓紧制定;部分教材已经编写完毕;国务院各部委正抓紧编写专业教材;这项工作正积极稳妥地启动。 需要重申的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是岗位资格,不是面向全社会的任职资格考试。 《暂行规定》是构筑符合市场经济的工程质量监督保证机制的重要一环 徐波说:《暂行规定》的出台,是建设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构筑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工程质量监督保证体制的题中之义。 朱镕基总理在“十五计划纲要报告”中指出:“今后五年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扩大开放,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建设部总工程师、建筑管理司司长金德钧多次强调:要解决当前我们面临的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等问题,必须要用改革的方法,创新的观点,不能习惯性地用老方法解决新问题。 由此,我们确定今后一个时期,工程质量管理的中心任务是构筑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质量保证机制。这一机制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市场责任主体,即有关企业对工程质量的保证责任;第二个层次是社会中介对工程质量的保证责任;第三个是政府对市场的监管以及政府委托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进行的监督检查。为此,建设部在去年颁发了《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使质监机构走上了社会化、专业化,质量监督的方式方法发生很大变化。主要表现在:由授权执法向委托执法转变;由监督工程实体为主,变成既稽查实体质量,更重要地是还要监查参建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由停工检查(不签字不通过),向随机检查(发现问题责令改正)转变;由过去的“监、帮、促”保姆式的方式,向监督执法转变;由为建设单位核验质量等级,转变为向备案机关提出监督报告,进行备案登记管理。这样,监督机构的性质就由责任主体向管理主体转变。实践证明,监督机构的改革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高了工程质量。 以住宅工程质量为重点,全面加强工程质量监督 徐波透露:为了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下一步的工作是:——以贯彻强制性标准为主题,以住宅工程为重点,做好2001年工程质量综合执法检查工作。 ——制定《建筑装修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重点解决保证房屋建筑的结构安全和室内空气质量等问题。 ——建立和规范工程质量检测服务体系,为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质量纠纷提供技术服务保证。 ——研究建立一个更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住宅工程质量保证和赔偿机制。 ——继续大力推广以建筑业十项新技术为主要内容的科技示范工程,制定住宅新技术推广应用政策。 ——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提升建筑业管理水平,特别是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徐波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更需要政府的监管。但手段要调整。如何从更深层次、更广范围探讨运用市场经济的手段来根除质量隐患,是一个长远的课题。比如:如何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质量保险担保制度,促使工程建设有关当事方进一步规范行为,提高素质,达到保证工程质量的目的。二是构筑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质量纠纷鉴定处理机制。三是进一步研究工程质量赔偿责任;四是研究建立一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质量状况指标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