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的整体性问题,是城市规划的完整、全面、系统性的问题,也是规划内在的合理性和总体的科学性问题。 顾名思义,它应当涉及如下一些主要内容:第一,规划有无较大的包容性和全局观念;第二,规划有无生态观点、“以人为本”的观点、历史观点和前瞻性;第三,规划是否利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第四,规划的内部结构是否适当,各部分的关系是否和谐;第五,城市的基础设施规划是否配套;第六,规划的城市人口承载度是否合理;第七,规划的城市发展定位是否恰当。 目前,我国的城市规划工作,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虽然不少城市的规划都有许多“闪光点”,但“幼稚病”的存在还相当普遍,这个病症的其中一个突出表现便是城规缺乏整体性。 缺乏整体性的表现是多方面的。例如:有的城市在教育区、住宅区旁规划冒烟工厂甚至化工厂,在江河湖泊边规划酒家食肆,在郊区村子旁和农作物生长区规划垃圾处理场。 城市功能分区混乱,不同类型的建筑群过多地相互渗透,环境意识谈薄。不仅有的大范围的功能显得混乱,小范围的情况也是如此,甚至同一栋楼,也有既商又住,简称“商住”: 楼下几层是饭店、卡拉OK娱乐城、按摩室,楼上几层是居民住宅等等。 有的城市规划建设目光短浅,建设项目上马往往只凭决策人物心血来潮。许多工程项目,今天看来“十分必要,明天看来觉得落后;今天看来”如花似玉“,明天看来却嫌碍眼。结果是建了拆、拆了建,资金、人力、物力、时间浪费无数。 有的城市房子建得相当凌乱,建筑体量和建筑风格杂七杂八、五花八门,每座建筑物都争相突出自己的“个性”,有的甚至是相当丑陋的个性,毫无城市建筑的整体风格、整体形象可言。 有的城市建设项目偏重考虑现实需要和“市场需要”,视“保留历史”为耻辱,为了搞个新项目,动不动就拆旧房、毁遗址,甚至破坏文物、铲除古迹也在所不惜。 有的城市规划,绿地偏窄,高层建筑物泛滥。有的虽然重视了绿地,但林木稀疏,草地泛滥。 有的城市,交通规划严重滞后,房子批建了一片又一片,然后再在房子堆中规划新路,扩大旧路,闹得整个城市老是像个大工地,搞得民无宁日。 有的城市,长期规划无方,建筑污染严重,基础设施配套严重不足,许多不该建的项目上马而该建且必须建的基础建设项目却未能安排,造成了城市“视觉”、“嗅觉”、“听觉”等全方位的“污染大合唱”。 造成这种忽视城市规划的整体性、科学性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不外有以下几条:第一,专业人才缺乏,城市规划科学决策的水平低;第二,“长官意志”严重,缺乏充分的民主意识,不能在充分发扬民主、尊重民意、尊重知识的基础上集思广益;第三,地方财政收入薄弱使城市建设“填补缺环”的工作力不从心;第四,权贵意志的干扰。 当“富贵”勾结“权贵”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可以随意左右报建审批那支笔的时候,严肃意义上的城市规划便会荡然无存,这种事情发生得越多,城市建设的混乱和丑陋便有可能越多;第五,政治上的某些原因。任期内总不能没有一两件象样的建设“硬件”拿出来给大家看看。如果连这点也办不到,如何体现“政绩”?于是,匆忙商议,匆忙决策,匆忙筹划,匆忙推进,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 城市规划的整体性、系统性与科学性是密切相关的。没有整体性和系统性的缺项甚多、支离破碎、主观片面、眼光短浅的城市规划,是谈不上科学性的。但注意了城市规划的整体性、系统性,还不等于完全体现了科学性,因为“科学性”的内涵是十分丰富的,它包含了对历史问题的“理解性”、对现实问题的“领悟性”、对未来问题的“预见性”、对复杂全局的“把握性”、对矛盾冲突的“调整性”、对问题解决的“创造性”等等。我们必须以始终如一的科学精神,来圆满解决城市规划的整体性问题。 为此,在酝酿、编制、确定、实行城市规划时,我认为主要必须做到如下几点: 第一,要有统筹兼顾、高瞻远瞩的全局观念。在做规划的可行性研究时,要考虑地理、地质、地形、水文、气候等自然条件,考虑政治、经济、文化、科教、工业、农业、交通、商贸、旅游以及历史、现状、社会发展、城乡联系、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务必使自己的视野尽可能地开阔。 第二,在注意城市建设发展共性问题的同时,要特别重视保存和发展城市的个性。一个城市如果没有个性,就会出现“千人一面”、“千市一观”的状况。城市的个性是城市总体特点的集合,是城市历史脉络的重现,是城市整体形象的升华,是一个城市具有永久生命力的重要条件。哪座城市的个性塑造得好,哪座城市便拥有了一个响亮的城市品牌。 第三,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妥善处理交叉矛盾。合理的功能分区是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有关要素,综观城市历史、现状和未来,准确把握城市发展定位的产物。 为使区域功能明确,每一分区原则上只应突出一项功能,不应突出多项功能。在主体功能明确的基础上,小范围的功能、局部的功能会有一定程序的相互渗透和交叉,我们也应当允许这种“有机渗透和交叉”,但明显甚至严重的冲突必须排除,以确保功能的“井然有序”及“和谐统一”。 第四,妥善处理规划的分级、配套、衔接问题。城市规划,特别是大城市的规划,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体系,它包括不同级别的规划———相关地区规划(将一个城市放在一个大地区中考察、分析、确定其功能、地位、作用及相互联系的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市区范围规划、市内各区域各小区规划,还包括使总体规划具体化的一系列配套性规划,即各门类的专项规划———基础设施规划、道路网络系统规划、地下管线规划、水循环规划、饮用水源保护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绿地公园风景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建筑控制规划、历史遗产保护规划、功能分区规划、民居发展规划、工业基地规划、出口基地规划、商贸基地规划、科教基地规划、旅游发展规划、文化体育设施规划,乃至城市广场规划等等。无论大、小区域的规划与各门类的专项规划,都还有一个相互衔接的问题,只有考虑周全,处理恰当,城市规划的整体效能才能充分发挥。 第五,合理地进行城市容量定位,适当地把握人口承载度。我国目前城市规划特别是大城市规划的失控和失误,在城市容量的问题上主要表现有二: 首先,长期盲目发展,容量过大,人口过多,造成了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严重滞后、居住面积偏低、部分市容市貌严重脏乱、治安局面严峻、饮用水源长期匮乏等问题。 其次,规划缺乏前瞻性,随着商品经济大潮的到来和人口的增加,一旦原有的城市规模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和人口增加的压力,而大片扩地又缺乏资金,于是便将原来的规划改来改去,将原来的建筑拆来拆去,将原来的道路扩来扩去。 要克服这两种倾向,一是要“缩容减压”,办法有搬迁市区大厂(特别是污染性大厂),发展地上地下远程交通、在远郊和郊县增建卫星城镇,市区内尽量扩大绿地和公共活动场所面积,在近远郊建造不同档次而景观较佳的住宅新区,逐步拆除市区内建国以来建造而明显破旧和过时的民房,严格限制外来人口,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国策等;二是要及早看到“扩容增压”的趋势,在市区范围确实较小,严重限制发展的情况下,应在市区范围之外预留一定的空间,以便规划新区。同时,可在近郊或远郊的城镇,规划大型货运或客运站场、大型批发商场和物资集散地以及新的居民点等,以使原有市区减压。但在规划扩大新区的时候,仍然要注意城市总体负荷和人口承载力求适度的问题,同时,要切实防止对环境的无序破坏。 第六,贯彻重要系统优先实施的原则。城市建设中有许多系统,其中相比之下,有“轻重缓急”之分,必须仔细权衡,不能轻重颠倒,缓急倒置,造成规划建设的混乱。例如城市的供水排水(污)系统、供电供气系统、电讯系统、交通网络系统、垃圾和废弃物处理系统,是城市建设中的“重中之重”,必须优先安排,而且要超前安排。超前的眼光不仅要看到今后几年十几年,而且要看到50年、上百年。 第七,微观上的关键问题也要顾及。微观上的许多问题,都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才能使各项具体规划尽显其善,尽展其美。例如: 如果公共汽车的中途站,都能规划在路旁的一个凹进去的弯位,即不占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位置的一块空地,乘客等车就不用站在马路边,公共汽车也不需利用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来做停车场,这样交通就会顺畅得多。 如果在规划交通线路时能够绕开文物古迹保留地或历史耻辱保留地,则城市的历史便不至于被割断。 如果写字楼旁和住宅区边不规划建高架路、工厂区旁不安排房地产开发项目、山林茂密飞鸟多的邻近地域不规划飞机场、狭小的空间不考虑建楼房、农作物区不规划垃圾场、风景区内不搞打靶场、水源区内不建工厂和养猪场,等等,我们城市的人居环境便会真正改良,还可避免可能发生的灾难事件和诸多不良的影响。 第八,坚持“依法规划”,抵制依权压法。城市规划方案不仅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还要结合实际认真处理好各项法律之间的关系。关系到城市规划的法律不仅有城市规划法,还有国土法、环保法、水法、森林法、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保护法、城市绿化法等等,还有一系列的地方性有关法规,我们必须在规划中贯彻这些法规,不能一知半解,甚至胡乱落笔,造成法律之间“打架”,更不允许一些法律观念淡薄的权势人物插手规划,以权压法,闹出“古迹所在地建停车场”、“覆盖护城河搞房地产”、“拆除古城区搞工业开发区”、“食水河旁建染织厂”、“别墅区旁建打石场”等诸如此类的笑话。 以上8条说的是一个称得上完整和科学的城市规划本身的基本要求。要达到这些要求,还得遵循适当的途径和讲究适当的方法。 在城市规划的初稿形成之前,应由专业人士或专门机构组成调查小组,摸清各方面有关情况,取得详细、准确的数据,展开比较充分的可行性研究。 在全面、深入、细致、客观的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初稿,再在此基础上邀请各有关部门和各方面专家对稿子进行论证修改。 在比较完整的修改稿写出后,还应公开见报向社会公布,让全体市民和社会各方面人士参与讨论,通过座谈会、研讨会、听证会、采访会、现场专题办公会等多种形式,倾听群众的声音,并以全体市民投票表决的方式,得出倾向的意见和做出方案的选择,投票结果应向全社会公布。 在尊重民意选择的基础上,规划方案还应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其中省会城市、重要城市的规划,还应依法上报审批。规划审批通过并得到上级批准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规划,以个人意志干扰规划的施行。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如因客观情况变化,确有修改的必要,也要依原定程序进行论证、报批,绝不允许因纯粹人为因素而改规划。 为避免因“政治虚荣心”和过度匆忙而造成的规划失误,确保规划的整体性、连续性、稳定性、科学性,笔者认为每个大城市都有必要成立一个“城规决策专家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的委员,应有起码10年的任期,并有公认的学术资格。 其职责是组织城规可行性研究,提出城规初步方案,组织论证、听证、主持群众评价投票,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供市人大审议的城规修改方案等。该机构的业务活动经费由市政府专项提供。其人事更迭由市人大决定,但人员组成应尽可能保持长期稳定。市政府领导不管如何更迭,此委员会机构始终照常办公。任何领导人未经全市人民投票表决及市人大审议,均无权解散这一机构。有此机构,不仅可以使市长们不必为规划操心,而且可以防止因市领导变来变去,规划建设的思路也变来变去,一个城市总是被拆来拆去的弊端的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