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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收取介绍费不当得利应退还栾川审理一违法收费案

2001-9-12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24|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防止暗箱操作和滋生腐败的有效措施,为此,国务院和建设部专门下发了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的管理办法和规定。但仍有 ...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防止暗箱操作和滋生腐败的有效措施,为此,国务院和建设部专门下发了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的管理办法和规定。但仍有些人利用各种关系,为施工单位穿针引线,签订合同,从中牟取利益,最近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00年5月6日,栾川县城关镇居民张金花、张文会二人利用和偃师市蔺窑村支书相熟识的关系,为李设计介绍承包蔺窑村便道硬化工程,收取李设计1.5万元介绍费,并与李约定,如合同开始实施,1. 5万元不再退还。合同签订后,李设计带领工人进入工地。因蔺窑村和李设计发生矛盾,工程无法施工,李带领工人返回栾川。后李设计多次向二张追要介绍费,二张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李到法院提起诉讼。
  栾川县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二张违法收取费用的行为进行了批评,使二张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与原告李设计达成协议,退还介绍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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