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日前发出通知,决定开展2001年度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和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家评选活动。“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奖每年评选一次,有效期两年。“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家”每年评选一次,有效期四年。 参加申报全国优秀施工企业的单位,必须是独立注册的国家二级(含二级)以上企业。在五年内无重大伤亡和质量事故,无经济违法行为,工程优良率在80%以上。参选企业必须已经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认证。 申报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家的个人,必须是施工企业任正职满三年或正、副职满五年以上的法人代表或经理。锐意改革,积极进取,真抓实干,有较强的创新开拓与竞争和敢冒风险意识。在进行企业改革、制度创新中成绩突出,并在任职期间所在企业或个人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奖励者。 附:全国优秀施工企业评先办法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家评选办法 全国优秀施工企业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施工企业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综合实力,促进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的提高,激励施工企业争先进,创一流,规范全国优秀施工企业的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优秀施工企业”是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奖。获奖企业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经营管理等方面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第三条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奖每评选一次,有效期两年。 第四条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奖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组织实施,协会设立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家(以下简称“双优”)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五条参加申报全国优秀施工企业的单位,必须是独立注册的国家二级(含二级)以上企业。 第三章评选条件 第六条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生产经营作风端正,“两个文明”建设工作成绩显著,重合同,守信誉。并获得过省、部级以上企业、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奖励。 第八条企业基础管理工作扎实,专业管理和综合管理水平较高,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现代化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处于本行业领先水平。 第九条二年内未获得过“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奖。 第十条参加评选的企业应在五年内无重大伤亡和质量事故,无经济违法行为,工程优良率在80%以上。 第十一条参选企业必须已经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认证。 第四章申报办法 第十二条由各部门、省、市(计划单列市)、自治区的本行业协会在企业申报的基础上,按推选条件和所分配名额向优秀施工企业评审委员会推荐,没有成立行业协会的可由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三条申报“全国优秀施工企业”的单位,要如实撰写2000字以上的业绩材料,填写“全国优秀施工企业申报单位主要经济指标统计表”和“全国优秀施工企业申报推荐表”。 第五章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十四条“双优”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提出,由各部门、省(直辖市)行业协会领导参加。 第十五条“双优”评审委员会设全国优秀施工企业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全国优秀施工企业评审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的数据统计和初审工作,并提出初审报告。 第十七条“双优”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和初审报告,进行综合评审,地名打分的方式评出全国优秀施工企业。 第六章评审纪律 第十八条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以任何方式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九条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有关规定,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消其评审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奖励 第二十条获“全国优秀施工企业”称号的单位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发给奖牌和证书,并由新闻媒体公布表彰。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家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施工企业家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施工企业家素质,促进施工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以适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企业的要求,规范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家的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家”是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奖。获奖企业家在深化企业改革、企业管理、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应是同行业先进者。 第三条“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家”每年度评选一次。有效期四年。 第四条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家由全国优秀施工企业,优秀企业家(以下简称“双优”)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报范围 第五条申报优秀施工企业家的个人,必须是施工企业任正职满三年或正、副满五年以上的法人代表或经理。 第六条一个企业只能申报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家1名。有效期内,已获得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家称号的不应再次申报。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法令,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八条锐意改革,积极进取,真抓实干,有较强的创新开拓与竞争和敢冒风险意识。地进行企业改革、制度创新中成绩突出,并在任职期间所在企业或个人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奖励者。 第九条善于学习、勤于思考,政治思想过硬,懂施工,善经营,会管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成效显著,企业效益、社会效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俱佳,企业稳步发展。 第十条依靠群众,带动群众艰苦奋斗,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群众正当权益,职工收入逐年提高,深受群众拥护。 第十一条严于律已、克已奉公、清正廉洁,善于团结一班人共同工作,在班子中有威望。 第四章申报办法 第十二条由各地方、部门协会或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申报的基础上,按推选条件和所分配名额向全国“双优”评审委员会推荐。如地方或部门未设立协会,可由部门、省、直辖市、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推荐。 第十三条申报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家,要撰写2000字以上的业绩材料一式5份。业绩材料要内容真实、抓住重点、突出特色、统一使用第三人称。 第十四条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家申报推荐表,要有所在企业党组织和工会或职代会意见,并经地方、部门或上级组织同意,加盖公章。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家申报单位主要经济指标统计表(附件三)需经行业数据确认单位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家的推荐程序应务求简便,不搞逐级发动,层层评比,主要靠各地方、部门协会及国务院、省、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平时了解、考核,参照有关主要经济指标,在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择优推荐。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全国“双优”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在各地方、部门协会或相关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由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征得有关协会意见后,写出推荐报告。 第十八条全国“双优”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和初审报告,进行综合审评,以无记名打分的方式评出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家。 第六章评审纪律 第十九条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一定要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客观评价、确保质量。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确保评选活动的严肃性、权威性、公正性。 第二十条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消评委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奖励 第二十一条被评为“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家”,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发给奖杯和证书,由新闻媒体公布表彰。建议所在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双优”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