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十五”期间乡镇企业要向小城镇集中发展。同时要因地制宜,切实可行,防止贪大求洋乱铺摊子。 通知强调指出,促进乡镇企业合理聚集、健康发展,是当前城乡经济社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一个重点。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建设规划要与当地小城镇建设规划、交通建设规划相结合,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企业用地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注意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尽量利用荒丘、荒坡、荒地及其他非耕地、空闲地。要因地制宜,切实可行,防止贪大求洋和乱铺摊子。要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延续性。 通知提出,着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经济欠发达地区,要逐步达到通水、通路、通电、通讯和平整土地“四通一平”;经济发达地区,要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和通讯条件,要逐步实现集中供电、供热、供水、排水及废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要运用市场机制,逐步建立起政府、集体、个人共同投资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充分调动全社会建设小城镇的积极性。倡导统一规划下的业主开发和企业开发。采用股份合作、资产收益抵押等多种投融资方式,引导、鼓励中外企业、集体、个人特别是农民及社会各方面以多种形式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投资、建设、管理和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组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投资公司,按照规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模式运作,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分享投资和经营利益。对有收益的基础设施,可合理确定服务价格,实行有偿使用。鼓励相邻地区共建、共享某些基础设施,降低开发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通知要求,要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引导乡镇企业合理集聚。通过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服务,减轻企业负担等措施,吸引乡镇向小城镇集中。除少数不适宜在小城镇兴办的企业外,原则上农村新办企业都要建在小城镇。严禁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的项目、淘汰落后项目和污染环境项目进入小城镇。 通知规定,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建设用地要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严格执行规划和节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前提下,保证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发展的必要用地。要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推行土地置换和新增耕地指标折抵政策,切实解决乡镇企业发展用地。采取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的方式,加强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利用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