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资质》) 已于7月25日颁布实施。资质管理制度的改革关系到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全局,企业资质换证工作关系到市场准入和企业的生存发展,那么,新《资质》有什么特点,在新《资质》实施及企业换证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为此,记者采访了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副司长王素卿。 记者:为什么要出台新《资质》标准? 王素卿: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是最早实行单位资质认证制度的一个行业。自1980年认证制度实施以来,勘察设计行业进行了三次标准的修订:1986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细化;1991年又一次修改并进行了全国换证工作;1999年3月随着市场机制的形成,对资质管理办法进行了调研、改革,提出改革的总体思路框架,形成目前换证实施的主要文件,即93号部令、建设[2001]18号文、[2001]22号文、[2001]178号文、[2001]179号文等几个文件,开始全国换证工作。 此次修订是变化较大的一次,这主要是因为随着我国设计体制改革的加快以及“入世”在即,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企业经营模式、市场的运作都要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因此新标准的出台就成为必然。 记者:新《资质》标准有何主要特点? 王素卿:新的资质分为三个层次的类型: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项资质,与国际上通行的几种模式相接轨。 勘察和设计标准分立,分别取证。合并了相关行业或专业(由33个行业合并为21个行业;桥梁专业可以通用等),统一考核指标,减少了交叉认证和不正当的行业保护,同一行业内,不同设计类型可向上下游和相近专业拓展。 注重了结构调整、总量控制和队伍整顿。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不设级别,工程设计行业资质中的工业工程类、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类,一般设置甲、乙两个级别,个别行业和特殊情况可加设丙级;除个别边远地区外,取消丁级;建筑工程类一般设甲、乙、丙级;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视不同专项的情况,可设置甲级或甲、乙级一至二个级别。 工程勘察实施技术与劳务分开。这次工程勘察分为综合、专业和劳务三个层次。综合资质是指同时具备二个以上专业的技术力量和相应的劳务力量,这类院在承担工程勘察业务任务时不受限制。专业资质分为三个专业: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劳务资质指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井、凿井等。新《资质》中明确规定,只有持综合证书、专项证书的单位才能与业主签订勘察合同,然后由他们再与持劳务资质的企业签订合同,劳务单位不直接与业主签订勘察合同。 为了简化换证手续,对现有勘察单位技术、劳务为一体的,换证时注明,可分领“专业资质证书”和“工程勘察劳务证书”,不再重复审查。对于独立法人的工程勘察劳务公司申请劳务类资质的,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理审查并颁发证书。 由于相关标准的合并,新《资质》标准针对取证对象的不同情况,分为三个层次取证,即全行业资质、行业部分资质、主导工艺资质。 新《资质》标准突出了对业绩、能力、技术骨干和应配备的专业人员的考核要求。分级标准按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方面制定考核指标,这样既能做到按能力合理确认资质等级,保证了队伍的相对稳定,也有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动。 新标准注重对个人资格的考核,有利于强化个人执业资格,并将质量责任落实到人,落实质量责任制。 记者:资质换证有何要求? 王素卿:这次资质换证有了一些新的要求,具体如下:换证条件 这次申请资质换证的地区、部门和勘察设计单位应该满足以下的条件: 1.申请资质换证的地区、部门已经完成勘察设计市场的整顿和质量检查工作; 2.申请资质换证的勘察设计单位应符合新颁布的《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及有关政策的要求; 3.申请资质换证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要通过地方的年检,对于没有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单位,必须达到属地年检的有关要求后,才能参加资质换证。在单位提交申报材料时,必须提交最近的1999年度(如果2001年对2000年度的年检尚未核发)或2000年度的年检证明材料。 对有关问题的说明1.关于科研和规划单位所属的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换证问题。 对于科研院所所属的勘察设计单位,如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可以在本次资质换证中提出申请。尚未设立独立企业法人实体的科研院所只能以科研院所的名义申请行业的主导工艺设计资质,不得以自身名义独立申请换发行业的全部或部分设计资质。 对于仍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规划院所的申请换证,其经营性部分与事业性质的部分应该严格分开,并在成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后,方可申请换证。如已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规划单位可以以规划单位名义换证。 2.关于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换证问题。 对于院校所属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请资质换证,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按照“一校一证”的原则办理,且符合建设部第93号令第34条的规定,即“院校所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聘请在职教师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实行定期聘任制度。教师定期聘用人数不得超过企业技术骨干人员总数的30%,聘期不少于二年。 3.关于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换证问题。 对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换证,按建设部第93号令第42条的规定及按其他有关文件办理。 4.关于企业内部所属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换证问题。 为了实现平等竞争和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对于企业内部所属的非独立企业法人的勘察设计企业,其换证申请的最高级别是丙级资质,且只能承担企业内部的技术改造等小型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不能进入市场。在审核通过的企业内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上,将该资质证书仅限于企业内部有效。 对于企业内部所属的独立企业法人的勘察设计单位,申请行业乙级以上级别资质的,应符合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条件,同时满足18号文、179号文中规定的换证条件。 5.关于社会团体所属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换证问题。 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所属的勘察设计单位换发资质证书,除了要符合18号、179号文中规定的换证条件外,还要符合一个社会团体只能办一个勘察设计机构,并实行“一会一证”制的原则。今后也不再审批社会团体成立新的勘察设计单位。 6.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的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换证问题。 对中外合资、合作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接任务的导向主要是向境外发展,所以对于中外合资、合作的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换证,除了要符合18号文中规定的换证条件外,还要满足该单位在近5年内至少完成2项外资或中外全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要求,方可提出资质换证的申请。中外合资勘察设计企业中方母体的资质发生变化或外资撤消后,允许以现有的实体申请换证。 7.关于分支机构的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换证问题。 对分支机构的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换证,在18号文中规定了比较明确的条件: 一是母体必须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规定了要具有100名以上的专业技术骨干的甲级勘察设计单位; 二是在异地设置的分支机构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三是该分支机构在该地区依法经营10年以上;四是要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单位上级的“双同意”;五是要符合新颁发的勘察设计资质标准的要求。 8.关于改制后机构有所变化的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换证问题。 勘察设计单位在改制中发生合并、重组、分立等情况引起资质变更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①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合并后重新组建的勘察设计公司,按照资质标准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同时取消原有的资质证书。 ②对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联合组建的勘察设计集团公司,公司本部仅为管理型的,不须发资质证书,只核定其作为独立法人的子公司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对公司本部有经营主体的,对集团公司本部及下属的子公司分别核定其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③为支持大中型勘察设计单位的改企建制,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大中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将其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转移到改制后的子公司,具体意见见建设[2001]102号文。 9.关于勘察设计单位聘用离退休技术骨干和注册执业人员的问题。 主要的规定有:一是要有正式签订的聘用手续,二是聘用的离退休技术骨干和注册执业人员总数不得超过该单位技术骨干和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3,超过部分不予计算。 10.关于收费资格证书的问题。 鉴于勘察设计单位此次换证已改为企业,经工商登记后即可入市承揽业务、收取费用,因此本次换证原“工程勘察收费资格证书”和“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一律取消。 记者:企业申请换证,应如何进行审核? 王素卿:具有工程勘察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或其他行业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企业: 1.中央管理企业及其所属勘察设计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勘察设计企业审核部门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所属勘察设计企业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勘察设计企业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申请建筑工程设计资质乙级晋升甲级、工程勘察资质乙级晋升甲级的,在报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前应经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地方推荐意见。 2.国务院有关部门尚未脱钩的直属勘察设计企业的审核部门为该部门。其中申请建筑工程设计资质乙级晋升甲级、工程勘察资质乙级晋升甲级的,在报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前应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地方推荐意见。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尚未脱钩的直属勘察设计企业,其审核部门为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地方所属勘察设计企业(含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审核部门为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具有工程勘察乙级、建筑工程设计乙级或其他行业设计丙级及以下资质的企业审核部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