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意见》,该《意见》规定,对于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将坚持政府运行原则,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建设项目、销售价格审查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土地部门统一征用,划拨给项目建设单位。现阶段每套住房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110平方米。 《意见》明确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规定凡经批准纳入省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市政配套费降低50%缴纳,公建配套项目按规定要求自行建设,不再缴纳公建配套费。市政府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建设的安居工程,以及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文化团体和卫生机构利用自有土地组织职工集资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另有优惠政策,凡成片进行旧城改造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如申请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除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旧城改造的优惠政策。 根据《意见》属地管理原则,驻石部队、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不论隶属关系,凡申请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须统一向市政府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批准后,再按建设程序办理。根据总量控制原则,省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将实施总量控制,市区每年竣工的经济适用住房将保持在40万平方米左右。今后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状况,逐步扩大规模,基本达到供求平衡。 该意见还对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作了严格规定,主要是家庭年工资收入3万元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教师和离退休职工,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组织职工集资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向本单位职工出售,不得外销盈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