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26日,杭州发生冲垮围墙致工棚倒塌事故,造成22人死亡、7人受伤。由于施工单位参加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及建工险,保险公司迅速对此案进行了理赔,从而保障了职工权益和社会稳定。 很多类似案例表明: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工程风险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和迫在眉睫的。为此,本报记者走访了建设部建筑管理司副司长张鲁风。 建立和推行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张鲁风说:建设工程项目大多投资大、工期长,在建设过程中不可预见的因素较多。因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包括业主、承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均不可避免地会面临各种风险,如不加以防范,就会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甚至酿成严重后果。建设部部长俞正声在今年4月召开的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会议上曾指出:目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除了要运用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外,还要借助于经济手段,这是我们当前很大的弱点。用工程担保、工程保险等经济手段,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合同的履行,是国际上通行的作法。在我国建立以工程担保、工程保险管理制度,很可能会使一些多年来的“老大难”问题得到解决或缓解。近年来,建设部正积极致力于研究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而工程保险是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 我国建立和推行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现状 张鲁风指出: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工程风险管理尚处于起步阶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工程项目投资来源已呈多元化,企业的所有制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工程风险管理越来越为有关部门和企业所重视。197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拟定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条款及保单。同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外贸部和国家外汇管理总局颁发了《关于办理引进成套设备、补偿贸易等财产保险的联合通知》,规定国内基建单位应将引进的建设项目的保险费列入投资概算,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险或安装工程险。当时,工程保险主要是在一些利用外资或中外合资的工程项目上实行。据有关资料表明,外资工程项目的投保率在90%以上,其中很多是向境外保险公司投保或由境内外保险公司合作保险;国内投资项目的投保率低于30%.在投保的国内投资项目中,商业性建筑占80%,市政工程占15%,其他占5%.近年来,我国相继颁布了《担保法》、《保险法》、《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在我国推行工程保险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一些地方也陆续开展了工程保险的试点工作。如上海市,依据《建筑法》开展了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目前已在19个区县(除崇明县)普遍推行。山东、河北、辽宁、重庆等省市也开展了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 在我国计划建立工程保险制度的重点内容 目前,我国应逐步开办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工程咨询机构的职(执)业责任险,工程质量的保修保险。 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法》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因此,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属强制性保险。 投保人是施工企业,也可以由施工企业委托项目经理部代办。 被保险人应当是施工现场上的作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包括房屋拆除现场的有关人员。保险期限应当自批准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因故推延工期的,须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意外伤害保险应贯彻以预防为主和奖优劣的原则,根据企业的工伤事故发生频率,并将部分保险费专项用于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与监督,把意外伤害保险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职(执)业责任险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经济赔偿能力相对较弱,因工作失误或疏忽而造成的损失,可通过投保职(执)业责任险来解决。建设部已于1999年12月正式发文,在北京、上海和深圳市开展了工程设计保险的试点工作。工程监理及其他工程咨询机构的职(执)业责任险也应逐步组织试点。 保修保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明确规定: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基地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低保修期限为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在工程竣工后的几十年或上百年后,不仅原承包商很难讲是否存在,其担保人也将难定行踪,而保险公司就要稳定得多。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早在1979年就开始推行,但由于多种原因,一直未能普遍推开,可以在有条件的工程继续推行。此外,在有条件的工程继续推行。此外,在有条件的工程上也可以试行由业主统一投保综合险。 影响我国建立和推行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因素 张鲁风指出: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工程风险管理水平仍十分落后,实行工程保险的范围极为有限,工程担保更是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当前,影响我国建立和推行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主要问题是: 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保障我国已出台了《保险法》,尽管为开展工程保险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缺乏针对工程特点的具体规定,在工程实践中仍难以操作。 工程风险意识不强在我国,工程保险作为一项新制度,工程界、金融界以及有关部门,仍对其重要性、必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或对风险存在有侥幸心理,或是认为实行工程保险将加大工程成本而得不偿失。国内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对于贷款的工程项目,也没有必须投保的要求。 保险公司的业务开拓能力不强,缺乏相应的工程保险合同示范文本 国内保险公司对工程风险管理方面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还有待于深化,开发的险种较少,而且保单形式单一,缺乏灵活性,不能适应市场和工程建设的要求;保险公司普遍缺乏必要的工程建设知识及专业人员,使客户的投保积极性受到挫伤,影响了工程保险的推广。工程保险的种类繁多,且十分复杂,但有关部门迄今未能制定相应的合同示范文本,以供借鉴和遵循。 缺乏工程风险管理的中介咨询机构 由于缺乏对工程保险的咨询服务,工程保险知识不普及,相当多的业主、承包商等认为投保得不偿失,没有投保的积极性。再有,保险公司的人员素质也参差不齐,一般投保人对保保险知识的掌握又远不如他们,如果没有专业人士为其代理出险后的索赔业务,一旦保险公司推诱应负的赔偿责任时,投保人将很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培育和发展我国工程风险管理中介咨询机构,是推动工程保险工作开展的重要基础条件。我国的保险公司目前也不具备监督工程保险合同实施的能力。 工程保险的费用来源尚无明确规定实行工程保卫制度后,必然会增加工程成本,但目前国家有关部门还没有对如何解决其费用来源问题作出规定。 建立和推行工程风险管理制度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通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具有中国特色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将在不远的将来建立起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