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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家瑾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2001-10-16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71|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同志们:   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会议今天在北京召开了。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总结和交流各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表彰拆迁管理先 ...

同志们:
  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会议今天在北京召开了。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总结和交流各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表彰拆迁管理先进单位,研究部署加强和改进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全面推进房屋拆迁依法行政。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城市房屋拆迁委员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亦同时召开,会员单位的代表也参加这次会议。会上,刘志峰副部长将作重要讲话,希望大家认真贯彻。我先就近年来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总体情况、下一步工作安排向大家做一汇报。
  一、近几年工作的回顾与总结
  1991年6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以下简称原《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行政法规。原《条例》的实施,对于推动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向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保护房屋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原《条例》实施的10年,也是我国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住宅建设发展最快的10年。10年来,在拆迁战线广大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拆迁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与10年前相比,很多城市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大家都可以感受到,城市的房屋变新了、天变蓝了、水变清了、绿化增加了、基础设施完善了、群众的居住质量提高了、城镇化进程加快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更高了。所有这些变化,拆迁工作功不可没。
  回顾这几年的工作,我们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城市房屋拆迁步伐明显加快,保证了城市建设、住房建设的顺利发展
  近年来,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各地加大了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力度,促进了房屋拆迁事业的发展。“九五”期间,全国城镇累计拆除房屋约3.3亿平方米,比“八五”期间增长了近一倍。北京市“九五”期间拆除房屋总量415万平方米,拆迁户近14万户,被拆迁人数近50万人。上海市1991年8月至2000年共拆除居住房屋2830万平方米,拆迁65万户居民住房,拆除了6907家单位的房屋。明珠地铁二期工程,一个项目就拆迁居民7000多户,拆迁面积21万平方米,拆除单位190个,面积15万平方米,拆迁资金29个亿,占项目总投资的22%。大量的房屋拆迁,不仅改善了居民的居住条件、居住环境,加快了旧城改造的步伐,也保证了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别是对一些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都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克服了拆迁任务重、时间紧、补偿标准相对较低、工作难度大等困难,高质量地完成了拆迁任务。
  (二)加强了法制建设,提高了依法拆迁的自觉性
  原《条例》发布之后,建设部及时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下发了《关于在房屋拆迁中涉及代管房产处理的几点意见》,制定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范格式文本,会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会同国家宗教事务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城市建设中拆迁教堂、寺庙等房屋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经过我们的积极协调,司法部下发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对法院受理有关拆迁诉讼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大部分省、市也制定了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配套性政策文件。江苏、浙江、山东省,北京、沈阳、武汉、济南、青岛、西安、宁波、福州等城市根据原《条例》规定的原则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修订并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政策;一些没有立法权的城市也积极创造条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了配套的政策文件。这些法规、政策的发布,对于规范拆迁行为、依法实施拆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加大了拆迁管理力度,规范了拆迁行为
  为贯彻落实原《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依法实施拆迁,各地加快了拆迁工作建章立制步伐,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
  一是健全机构。各地都相继建立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专门机构,增加了管理人员。很多省从市到县(区)基本上建立了拆迁管理机构,为顺利开展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是清理整顿了房屋拆迁单位,实行严格的资格管理。各地依据原《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对房屋拆迁单位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强化了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上海市每两年对拆迁单位进行一次年检,仅1998年就吊销了26家拆迁单位的资格;福州市加大了对拆迁单位的清理力度,取消了一批实力弱、信誉差的拆迁单位,并将保留下来的25家房屋拆迁单位向社会公示。另外,本着政企分开的原则,还将原6家政企不分的拆迁单位,通过改制与拆迁管理部门脱钩。
  三是严格实行房屋拆迁许可制度。各地依法严把“许可证”关,有效抑制了无证拆迁、乱拆迁、违法拆迁的现象,规范了城市房屋拆迁行为。苏州市规定,房屋拆迁单位申请办理拆迁许可证时,必须依法提供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规划手续、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等文件和资料,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坚持现场勘察,认真核对规划红线图和拆迁范围。还规定了如果存在拆迁调查情况不细不实、安置房源不明确、资金不能一步到位、安置房源生活配套设施不全、拆迁力量不足、业务骨干配备不够、安置补偿标准与拆迁政策不符合等问题,一律不予审批,从源头上确保了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行风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
  房屋拆迁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行风的好坏,不仅关系到老百姓权益的保护、而且关系到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各地在依法行政、改进行风方面做了很多工作。
  一是各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把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队伍素质作为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管理人员带头学法,依法办事。对拆迁人员加强了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自觉性。
  二是各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把行风建设作为保证规范拆迁行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来抓。以为人民群众服务为宗旨,以职业道德建设为重点,加强拆迁职工队伍建设。通过建章立制,逐步形成有利于约束和防范腐败现象产生的管理机制。如哈尔滨市今年开始在拆迁市场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将因城市建设需拆除房屋及附属物的拆除项目均纳入招投标管理的范畴,从源头上防止了腐败现象的产生;郑州、宁波等城市积极推行拆迁事务公开制度。在办公经费紧张的情况下,投资建设了具有“窗口”形象作用的拆迁服务大厅,实行一条龙服务。既方便了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又使拆迁管理更加规范、透明,树立了良好的行业形象。
  三是降低了拆迁管理收费标准,减轻了开发建设单位的负担。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有关问题的决定》,我部配合国家计委、财政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将拆迁管理费的标准由原0.5—1%降低到0.3—0.6%。今年,又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下调了房屋拆迁管理费收费标准,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计收。许多地方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规范了收费行为。
  (五)加强了拆迁总量的控制,认真解决了拆迁遗留问题
  前些年,受房地产热的影响,不少地方不顾当地的经济实力、不认真研究项目的可行性,盲目、过量拆迁,造成大量居民不能及时回迁。有的项目房子拆了,无力建设,被拆迁人回迁无望,引发了大量的集体上访案件,在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据不完全统计,1992年—1994年,全国累计拆迁150万户,约100多万户长期在外过渡。针对上述问题,国务院领导专门作了批示,建设部也先后两次下发有关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做好被拆迁居民安置工作的文件,要求各地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拆迁遗留问题。大部分城市能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和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研究解决办法,并提出了相应的措施。黑龙江、辽宁、浙江、北京、上海等省市及时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总量控制的规定。上海市政府积极筹措资金用两年时间解决了近8万户过渡居民的住房;大连市近年来采取政府给政策、给补贴,动员有实力的开发企业承担“烂尾”项目的后续开发,并优先保证被拆迁人回迁,使在外过渡居民的户数由1.2万户,下降到780余户。一些城市实行了领导责任制,书记、市长亲自挂帅,采取一切可行措施,保证被拆迁人及时回迁。在国家和地方的共同努力下,用了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解决了大量拆迁户在外长期过渡的突出问题,充分体现了各级政府对被拆迁居民权益的保护。1996年以来,拆迁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拆迁安置资金基本得到保证。
  (六)积极做好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思想政治工作,维护了社会稳定
  各地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认真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很多地方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单位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做好被拆迁人的思想工作。有的城市在拆迁工作中提出“五心”,即爱心、耐心、热心、诚心、细心;对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五讲”,即讲政治、讲质量、讲效率、讲风格、讲文明。上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于97年和99年连续两次召开房屋拆迁行业思想政治工作交流会,在南北高架路通车时,还请被拆迁人代表参加剪彩,并请到市政府作客。
  (七)积极开展制度创新,创造了许多好的经验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住房制度改革进程的加快,房屋拆迁面临的市场环境、法制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有的法规、政策在许多方面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带来了拆迁中纠纷的增多和矛盾的激化。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不少城市积极探索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拆迁模式,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是推行货币拆迁的新模式。不少城市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结合住房制度改革,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化安置,即对所拆的房屋按市场价格予以货币补偿。天津市1995年货币安置仅占拆迁安置总户数的6%,2000年已达87%,而今年头四个月则达到96%。目前,全市已有18万户选择了货币拆迁,共发放安置款135亿元。北京、上海、南京、厦门、沈阳、宁波等城市在这方面的探索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实行货币化安置,加快了拆迁速度,有利于搞活房地产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及消化空置商品房,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二是积极推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制度。为了保障被拆迁人能及时得到补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拆迁许可证之前,要求拆迁单位将一定比例的拆迁补偿款存入银行专项存款账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监督使用。南京市规定了非市政建设拆迁项目要存入总拆迁补偿款的80%,市政建设拆迁项目要存入总拆迁补偿款的60%。长春市规定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安置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中回迁房屋建设工程总造价20—40%的比例存储专项资金。哈尔滨、武汉、郑州、衡阳、抚顺等城市在补偿安置资金监管方面也有许多好的做法。通过实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制度,有利于开发建设单位量力而行、控制拆迁总量,使得被拆迁人能够及时得到补偿和按期回迁,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是一些城市在危旧房改造中进行拆迁机制创新。北京市对经营性建设、市政重点工程建设和危房改造的拆迁补偿安置等政策分别作出了规定,用房地产开发和市政道路及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带动危改、还将房改和拆迁结合,取得了较好效果。天津市1994年提出用五到七年的时间基本完成成片危旧房改造的阶段性目标。他们探索出条块结合,以区为主,危改与房改相结合、危改与安居工程建设相结合的危改新路子。全市共拆除危旧房屋836万平方米,还迁安置居民30多万户。
  总体上讲,近几年房屋拆迁工作进展是好的,法制建设逐步加强,依法拆迁、规范拆迁的意识不断提高,在拆迁量剧增、补偿安置矛盾日益突出、拆迁难度越来越大的情况下,拆迁工作仍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保证了城市建设、住宅建设的顺利实施。但与此同时,房屋拆迁中也存在着以下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拆迁规模过大、拆迁许可把关不严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根治。有些城市仍然存在着不顾经济实力和群众的承受能力,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盲目拆迁、盲目建设的问题。因楼盘“烂尾”导致居民不能及时回迁的情况还在一些城市存在;二是有些地方的法制观念不强,仍然习惯于用行政干预代替法律、法规,在房屋拆迁中有法不依,以权、以言代法的现象比较突出。有的地方强迫被拆迁人签订不平等的协议,制定不合理的搬迁期限,随意降低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拆迁安置政策朝令夕改,缺乏连续性,甚至不签安置补偿协议,也不经过必要的裁决程序就强行拆迁;三是安置用房还存在质量低、设计落后、居住环境差等问题,有的安置用房甚至严重违反设计规范,被安置居民意见很大;四是管理职能与拆迁行为不分。一些城市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热衷于接受委托,承担具体的拆迁任务。在被拆迁人有意见时,又以主管部门的权威进行压制,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有的为了增加拆迁业务量,甚至不惜违反规定将本不属于拆迁的项目,强制性纳入拆迁;五是部分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法律知识不全面,违背拆迁执法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不符合法律程序的现象比较普遍;六是法规、政策学习和宣传不到位,群众对拆迁政策不了解,极易产生抵触情绪。最近在一个县级市调研中发现,国务院新《条例》发布近1个月,被拆迁人要求按新《条例》进行补偿时,拆迁管理部门竟然不知道有新的《条例》,被拆迁人提供了新《条例》后,拆迁管理部门又以未收到正式文件为由,拒不解释、也不执行;七是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不公开,老百姓有异议时,不认真解释,在有些项目上甚至搞暗箱操作;八是行政管理程序繁琐。申请拆迁许可证、审批拆迁方案等行政管理行为的程序、需要提供的要件不明确,审批中随意性大;九是拆迁市场不公开、不透明。部分城市拆迁任务完全实行垄断经营,与拆迁管理部门没有关系的拆迁单位,根本无法承揽到任务,甚至同一城市不同区、县也很难跨区经营。垄断经营使得一些拆迁单位服务意识差、经营不规范、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的出现,从根本上说,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没有摆正位置,没有严格依法行政。我们必须看到这些问题的严重性,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加以解决。
  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的背景、原则和重点
  新《条例》马上就要开始实施了,为了便于大家系统、深入地理解新《条例》的内容,我先将原《条例》修改的背景、原则和重点作简要介绍,以便于大家更好地贯彻实施新《条例》,进一步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一)原《条例》修改的背景
  原《条例》实施10年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原《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标准过低。原《条例》规定,对房屋所有人实行作价补偿的,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而对房屋的使用人则实行现房安置。两者相比,房屋所有人得到的补偿大大低于房屋使用人,导致房屋所有人对拆迁的积极性不高,甚至产生抵触情绪;二是原《条例》规定的安置方式单一。主要以实物安置为主,缺乏选择的余地,导致被拆迁人迟迟不搬,影响拆迁进度。拆迁户多采取租房或挤住亲戚家里过渡,很容易出现由于资金无法落实导致逾期还迁,或者新建的安置用房因质量、环境与被拆迁人期望值不一,引发拆迁纠纷。沈阳市曾一度有13万人在外过渡,最长的过渡期限达8年;三是原《条例》将户口因素作为确定安置面积的标准,在实践中引发许多难以处理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人口流动频繁,户口变动情况复杂,按户口安置,容易被一些人所利用,谋取不正当利益。如上海市反映,凡是要进行改造拆迁的地区,在短期内,人口一般都要增加20%,有的8平方米的房子,户口却有十几人;四是原《条例》有关强制拆迁的规定不明晰。强制拆迁的条件比较模糊,手续复杂,操作性差;五是原《条例》对拆迁单位的资金运用缺乏有效的监管。由于拆迁单位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抽逃资金,导致安置房不能及时建设、补偿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了适应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新形势、新情况,建设部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草拟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收到送审稿后,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并赴河南、上海、辽宁等地调研。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又会同建设部对送审稿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草案)》。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该条例。朱镕基总理于2001年6月13日签署第305号国务院令,公布该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原《条例》修改的原则
  原《条例》的修改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重在确立制度。修改时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保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新《条例》兼顾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利益,重点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兼顾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利益,重点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利益;二是保持拆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原则。新《条例》主要针对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对原《条例》进行补充和完善;而对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则未作重大调整和修改;三是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相衔接的原则。房屋拆迁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等一系列问题,在原《条例》实施的10年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陆续公布实施或进行了修改。对原《条例》的修改必须考虑与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衔接;四是行政管理程序的透明和便民原则。对于涉及行政许可的,明确规定许可的条件,尽量减少行政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五是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房地产市场发育程度的不同以及被拆迁房屋情况的千差万别,原《条例》修改时,对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标准和房屋拆迁的管理措施等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的执行办法,授权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依据新《条例》确定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三)原《条例》修改的重点
  根据原《条例》修改的原则,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作了重点修改:一是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将拆迁补偿的标准由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修改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二是明确了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人,重点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将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的租赁行为作为拆迁法律关系的从属关系,尊重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权利。在签订拆迁协议之前,能够解除租赁关系的,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解除不了租赁关系的,实行产权调换。在租赁协议中约定拆迁解决办法的,从其约定。这一规定更加注重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增加了被拆迁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新《条例》规定,除了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解除不了租赁协议之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四是明确了管理程序,充实和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理清思路,明确任务,真抓实干,加强和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今年是“十五”计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新《条例》实施的第一年。“十五”期间,中国城镇化进程将加快,城镇人口将会大幅度增加,产业结构将得到优化和调整,这必然会带来巨大的住房需求。国家已将城市危房改造列入当前国家重点支持、鼓励的产业目录,推进城市危房改造的主要难度在于拆迁安置。据了解,全国有许多城市在“十五”计划中制定了危房改造规划。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都提出了危改目标和实施计划。随着各城市规划、建设的实施,城市房屋拆迁任务将会相当繁重。而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住宅建设的市场化进程将加快,将面临着广阔的发展空间。“十五”目标的实现,将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
  “十五”期间,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出发点,以保障危房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和住宅建设、重点工程顺利进行为重点,以建立健全拆迁补偿价格机制、规范拆迁补偿资金监管、完善拆迁许可制度为切入点,进一步加大房屋拆迁管理力度,规范房屋拆迁行为,促进房屋拆迁向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今后一段时间,重点应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贯彻落实新《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
  一是要加快制定配套法规。各地要在认真学习新《条例》、正确理解新《条例》精神的基础上,抓紧修订本地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特别是新《条例》明确应由地方做出规定的,要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一时不能出台实施办法的,要根据新《条例》规定的原则,认真研究新批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确保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尤其是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新《条例》加快修订或制定本地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并将其作为近期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是要加大规范拆迁补偿评估行为的力度。新《条例》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因此,评估是否公正、评估价格是否合理,是能否顺利实施新《条例》、能否有效地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关健环节之一。发给大家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请大家在会议上讨论,提出修改意见。我们将根据大家的意见进行修改后,再正式下发。但这只是一个指导性政策文件,具体评估办法还是要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制定。各地一方面要加快制定房屋拆迁评估的具体办法,明确拆迁评估的程序、包含的具体内容、拆迁纠纷的处理程序和拆迁评估机构的准入条件等;另一方面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拆迁评估机构清理的力度,选择一批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的评估机构从事拆迁评估工作。
  三是要做好新老条例的衔接工作。《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001年11月1日之前已经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仍按原《条例》的规定执行。如果被拆迁人要求按新《条例》进行补偿的,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一般不宜开口子,防止一个拆迁项目出现两种不同的补偿标准。已经实行货币拆迁的城市,确有条件的,也可对提出异议的被拆迁人,按新《条例》的规定进行补偿。同时要做好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的工作,避免造成大的社会动荡。这一阶段尤其要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并更多地从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尤其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细致、稳妥地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四是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新《条例》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和管理程序作了较大调整。各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各项管理职责,转变管理思路和职能,规范行政行为。要以新《条例》施行为契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推行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受理,提高管理的透明度。所有行政审批工作都要有明确的办理条件、工作时限,并对外公布,接受管理相对人监督。部里下一步要专门制定规范房屋拆迁的指导性意见,有条件的地方也要抓紧制定规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行政行为的有关规定。
  (二)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
  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并要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各地要根据新《条例》规定的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审核和监管制度。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应建立严格的资金审验核实制度,对拆迁人提交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予以核实,在确认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到位后,才能发放拆迁许可证,以有效地遏制不具备条件的盲目拆迁。同时,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具体监督的办法,新《条例》没有明确,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一些地方在实践中创造了很好的监督办法,如拆迁人在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开立专门账户,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该专门账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人、办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金融机构共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明确使用程序、违约责任等。凡拆迁人使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金融机构方可拨付。实践证明,建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金融机构三方互相制约、监督的制度,既保证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被拆迁人挪作他用,又防止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者利用监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权力进行非法牟利。
  (三)严格实行拆迁许可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市场的管理
  拆迁许可制度是法律赋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能,但也增加了管理部门的责任。因此,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拆迁许可审批中,要严把审核关。一要审核拆迁相关的批准文件是否齐全;二要审核拆迁范围与批准范围是否一致;三要审核拆迁建设的资金是否到位;四要审核拆迁安置方案与现行政策是否一致,内容是否完善;五要审核安置房源是否落实;六要审核安置用房设计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设计图纸是否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七要审核拆迁范围内房屋产权、产籍是否清晰;八要审核拆迁条件是否成熟等。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建设项目,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对拆迁单位未合法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或者在拆迁安置过程中不按拆迁许可证要求执行,侵犯了被拆迁人利益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四)要加强行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拆迁是个特殊行业,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的稳定,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部位和重要“窗口”,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是群众关心的热点。因此,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对拆迁管理人员以及拆迁单位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提高其思想道德水平,树立廉洁、勤政、务实的作风。尤其要加强拆迁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以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规范服务、整顿行风为重点,端正经营思想,提高服务水平。要加强廉政建设,坚决杜绝拆迁工作中对管理相对人“吃、拿、卡、要”的现象。
  (五)加强对中小城市和县城拆迁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规范其拆迁行为
  中小城市和县城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量加大,但管理工作比较薄弱,在拆迁中矛盾比较突出。拆迁户集体到省委、省政府和各地政府上访、联名写信告状等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因此,加强中小城市和县城的拆迁管理工作已成为我们当前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一是要建立健全管理机构。上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二是要严格按照新《条例》,制定地方有关拆迁的政策文件;三是要本着依法行政、公平合理的原则,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科学地确定既适应各地发展又能符合群众经济承受能力的补偿安置标准;四是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防止过量拆迁,盲目建设。
  (六)系统地研究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和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的拆迁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撤县改区、城市规划区调整频率加快,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和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的拆迁纠纷不断增加,特别是城郊结合部尤为严重。新《条例》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应参照执行。但对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如何补偿未做规定。按现有法规规定,集体土地必须经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进行房地产开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在征地费用中一并考虑。但在城郊结合部经常会出现一个拆迁项目中既有国有土地的房屋,又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两种房屋补偿标准不一,极易产生矛盾。各地要会同有关部门系统研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和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具体办法,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七)要进一步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为政府当好参谋和助手
  首先,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当前拆迁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要认真研究对策,并主动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加强对房屋拆迁理论问题的研究,提出建议,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其次,在拆迁管理工作中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工作。建设系统内部,拆迁、规划、房管、城建等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和联系,密切配合,依法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还要与公安、工商、信访、法院等有关部门搞好协调与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拆迁工作,保证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如对违章建筑界定的职能在规划部门,拆除违章建筑之前,一定要有规划部门的认定证明;再比如,对被拆除房屋用途的认定,要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第三,对拆迁信访工作要上下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批转的拆迁信访案件,下级主管部门要及时提出落实处理意见,并按时限将处理结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同志们,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建设的大局。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振奋精神,坚定信心,真抓实干,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切实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努力开创面向新世纪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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