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2月,国务院公布桂林市为国家24个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全市现有已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327处,其中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处,自治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8处,市(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53处;馆藏珍贵文物5万余件,其中国家一级文物37件,二级文物74件。 1998年11月8日,经国务院和自治区批准,原桂林地区与桂林市合作,组建新的桂林市。以此为契机,新的桂林市开始了大规模的城市改造建设。全市80%以上的道路、桥梁进行改建、扩建或重建,大面积拆除与桂林历史文化名城、国际旅游名城不相协调的新旧房屋,新建大量的城市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旅游景点设施。桂林在城市建设中注重加强文物保护工作。 一、领导高度重视。桂林市委、市政府及市人大、市政协把文物保护摆在重要位置,并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2000年7月,桂林市委作出《关于加快发展桂林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其中专项提出要“推进文物古迹保护与利用工程”,对文物保护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在大规模的城市改造建设工程中,市政府从一开始就强调,城市改造的目的就是要恢复桂林“千峰环野立,一水抱城流”的历史文物风貌。市长李金早对城市改造建设的重点工程——“两江四湖”工程特别指示:“两江四湖”工程也是文物保护工程。为在工程中加强对区域内文物的保护管理,工程建设指挥部专门设立文化分团,负责工程沿线文物的调查研究、保护规划、维修整治等专项工作。1998年,桂林市人大通过《桂海碑林保护性开发利用规划实施方案》。市人大、市政协都经常组织代表、委员对文物工作进行视察、调研,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机构健全。1998年,成立了桂林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暨文物管理委员会,由两名副市长分别担任主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三、经费依法保障。早在1987年,桂林市就颁布了《桂林市贯彻<文物保护法>的实施办法》,通过人大决议,将文物事业费、文物征集费列入财政预算,并规定每年从市城市维护费中安排3%的资金,作为文物的维修费。 四、文物保护规划与城市建设规划并重。在制定城市建设规划时,市委、市政府特别关注对历史文化名城及文物保护的规划,并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特别设立文物保护的单项规划,要求一切城市建设均要与文物保护相适应,处理好城市与文物布局、风格、面貌。凡桂林市区内的基本建设项目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的,市建设规划部门均须事先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形成会商制度,以确保文物及其环境风貌得到有效保护。 五、严格进行抢救考古发掘。在建设过程中发现文物,建设业主和施工部门必须立即停工,并向文物部门报告,需进行抢救发掘清理的,各项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