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系作者在2000年内地。香港工程招投标交流研讨会上的主题发言) 1、关于工程风险管理的发展现状 中国目前正处于建设的高峰期,不仅建设规模大,工程建设的复杂程度也远远超过以往,而且建筑市场的发育不完善,市场主体行为不够规范,工程质量和施工伤亡事故时有发生,使工程风险因素大为增加。 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中国的工程风险管理尚处于起点阶段。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工程项目的投资是以国家为主,企业也以国有单位为主体,一旦出现问题,风险主要是由国家承担,与企业的直接利益关系不大。因而,企业的工程风险管理意识极为淡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工程项目投资来源已呈多元化,企业的所有制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工程风险管理越来越为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所重视,因此,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国情,尽快建立以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为核心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已势在必行。 早在197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拟定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条款及保单。同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外贸部和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又联合颁发了《关于办理引进成套设备、补偿贸易等财产保险的联合通知》,规定国内基建单位应将引进的建设项目的保险费列入投资概算,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险或安装工程险。但是,当时的工程保险主要是在一些利用外资或中外合资的工程项目上实行。据有关资料表明,外资工程项目的投保率在90%以上,而国内投资项目的投保率低于30%.在投保的国内投资项目中,商业性建筑占80%,市政工程15%,其他5%.近几年来,中国相继颁布了《建筑法》、《担保法》、《保险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为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一些地方也陆续开展了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试点工作。如上海市,1996年依据《建筑法》开展了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目前已在19个区县(除崇明县)普遍推行。山东、河北、辽宁、重庆等市也开展了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北京市建委1998年10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提出“逐步推行发包付款保函制和承包履约保函制,并将其纳入招标程序管理”。深圳市1996年规定,所有参加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竞标的施工企业,必须提供不低于投标报价2%的投标担保(包括现金抵押、银行保函和有价证券),一旦中标后,在签订合同前还要提供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标书,或者中标后拒绝签订工程合同,或者未能提交履约担保的,将没收其投标担保;中标单位在履行合同中因违约造成业主损失的,由担保人先行理赔,理赔后再向被担保人追偿。深圳市还要求承包人同业主联名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保证金、银行保函)。正组建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将为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提供质量责任的鉴定服务。 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工程风险管理水平仍十分落后,实行工程保险的范围极为有限,工程担保更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当前,影响建立和推行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主要问题是: (1)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保障。我国已出台了《担保法》和《保险法》,但由于缺乏针对工程建设特点的具体规定,在实践中仍难操作。在《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中,对意外伤害保险和履约保证金虽有规定,但对其他的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却未作规定。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新修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虽已增加了有关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条款,但属于推荐性质,没有法律强制力。 (2)工程风险意识不强,我国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虽已多元化,企业所有制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企业(包括业主、承包商等)的工程风险意识仍然不强,一旦出现重大问题,往往最终还是要由政府承担很多的风险。同时,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作为一项新制度,在我国的工程界、金融界以及有关部门,仍对其重要性、必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或是存有风险侥幸心理,或是认为会加大工程成本而得不偿失。国内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对于贷款的工程项目,也没有必须进行投保的要求。 (3)担保人市场尚未形成,保险公司的业务开拓能力不强,并缺乏相应的工程担保、工程保险合同示范文本。工程担保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必须拥有相当数量并符合资格条件的担保人,形成具有一定竞争的担保人市场。目前,国内的部分银行虽已开展了一些保函业务,但很不普及,保险公司按现行规定则不能从事担保业务。承包商之间的同业担保还没有开展起来。国家对设立专门的担保公司应具备那些条件、如何审批、承接业务有无限定以及如何实施有效监督等,尚无明确规定,担保公司也未能形成竞争机制。 国内的保险公司对工程风险管理方面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还有待于深化,开发的险种十分欠缺,而且保单形式单一,缺乏灵活性,不能适应市场和工程建设的要求。保险公司普遍缺乏必要的工程建设知识及专业人员,不仅对客户提出的各种专业性问题无法解答,甚至难以或根本无力提供工程风险管理的咨询与监督服务,使客户的投保积极性受到挫伤,影响了工程保险的推广。 此外,国内迄今还没有相应的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合同示范文本,可供实践中借鉴或遵循。 (4)缺乏工程风险管理的中介咨询机构。近几年来,尽管一些保险公司已开展工程保险业高外,就是还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工程保险经纪人、代理人,包括工程风险管理咨询公司。由于缺乏对工程保险的咨询服务,工程保险知识不普及,相当多的业主、承包商等认为投保得不偿失,没有投保的积极性。此外,保险公司的人员素质也不同,一般投保人对保险知识的掌握远不如他们,如果没有专业人士为其代理出险后的索赔业务,一旦保险公司推诿应负的赔偿责任时,投保人将很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培育和发展工程风险管理中介咨询机构,是推动工程保险工作开展的重要基础条件。 国内的保险公司日前还不具备监督工程保险合同实施的能力;工程担保也基本如此。对于工程担保或工程保险中产生的纠纷,也缺乏进行技术鉴定和责任确认的权威机构。 (5)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费用来源尚无明确规定。 实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后,必然会增加工程成本,但目前国家有关部门还没有对如何解决其费用来源问题作出规定。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