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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

2001-10-25 08: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60|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  最近,上海市建委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的若干暂行规定》,就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 ...

  最近,上海市建委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的若干暂行规定》,就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一、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规划、住宅、房地产管理部门应统一思想,加强信息沟通,制止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
  〖HTF〗建筑市场参与各方应严格按照建设程序从事建筑经营活动,主动、积极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现象的发生。有关管理部门在处理和解决拖欠工程款工作中,应突出重点遏制新拖欠的发生,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二、加强项目报建和施工许可证管理。1.在项目报建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该工程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当年投资额以及后续资金来源的证明资料,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报建。
  2.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向招投标管理部门提交已将年度建安工作量用款的25%作为工程备料预付款划入施工承包单位帐户的有关证明,以及施工承包企业开户银行开具的相应资金入帐书面证明。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三、依法签订和履行合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承发包合同必须包含对工程款的确定、支付、调整、违约处理等方面的条款。发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承发包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发包单位不能按期结算工程款,且无后续建设资金到位,施工单位可根据合同约定暂停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发包单位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就承发包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标书和中标通知书主要内容是否一致提出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责成予以整改。
  四、严格执行分阶段工程款结算制度。实行按形象进度付款与分阶段结算相结合的工程款结算方式,结算阶段主要分为基础阶段、结构阶段和竣工阶段。因工程需要,中途发生设计或其他变更而增加的工作量,应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几方确认,并同时签证、签订技术变更、造价变更等有关补充文件。
  五、严格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住宅交付使用审核的管理。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的项目,在拖欠工程款未解决之前,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备案手续,有关管理部门不应准其投入使用。
  六、建立拖欠工程款开发商“不良名单”。对有恶意拖欠的,法院已有判决但仍不执行还款的开发商,将公开曝光并列入“不良名单”。在未撤名前,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新建项目施工许可证。
  七、制止拖欠民工工资。凡因拖欠民工工资而引发民工集体上访,并不能积极妥善处置,造成社会影响的,是建设单位,应暂停其新建项目的发包资格。是施工企业,应暂停其新建项目的投标资格,并责成限期解决。同时,在施工企业年检(审)中,给予严肃处理。
  八、上海市建筑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本行业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行约、行规。对违反行约行规屡教不改的单位,行业协会应根据规定作出处理,同时移送有关管理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九、试行担保制度。借鉴国外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试行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的双向担保机制。今年在本市部分房地产项目中试行。鼓励施工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工程拖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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