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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概念不得擅用

2001-11-6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8|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  ——《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开始施行   从11月1日起,房地产界凡与奥林匹克有关的建筑与小区冠名、广告宣传等都将被全部禁止——除非获得国际奥委会或未来的“第29届北京奥运会组委会”的授权。这 ...

  ——《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开始施行
  从11月1日起,房地产界凡与奥林匹克有关的建筑与小区冠名、广告宣传等都将被全部禁止——除非获得国际奥委会或未来的“第29届北京奥运会组委会”的授权。这是记者近日从北京市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消息,这一规定意味着至少在北京奥运会组委会成立之前的相当一段时期,当前正被业界广泛使用的“奥林匹克花园”、“奥运社区”、“水上奥运”等概念,如果继续使用都被视为非法。
  《规定》指出,使用“奥林匹克”、“奥运会”、“奥运”等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等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相关的一切行为均适用该规定。除中国奥委会之外的国内任何机构、组织在使用前须经国际奥委会或其授权的组委会的批准与授权。
  与我国其他法律、法规明显不同的是,该《规定》虽然只是北京市政府制订颁布的地方性行政规章,但实际上具有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司法效力且效力遍及全国范围;《规定》中的各项禁止性规范还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与会官员在解释《规定》时候说,该规定对与奥运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高于国际标准,相关的全部图形、名称等均在国家工商总局办理注册登记。凡违反《规定》者,属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处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依本《规定》处以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如何申请使用与奥运有关的冠名等,《规定》起草小组成员在答本报记者问时说,目前,第29届的北京奥运会筹备办不具备授权资格,而直接向国际奥委会申请“一般不可能得到批准”,只能静待奥运会组委会的成立。此外,申请费用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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