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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变动的新规定

2001-11-19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7|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昨天发布的《关于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要享受住房公积金者,必须持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至少6个月,或已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十二个月(含)以上;且目前仍在缴存住房公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昨天发布的《关于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要享受住房公积金者,必须持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至少6个月,或已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十二个月(含)以上;且目前仍在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住房公积金”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按批准后的比例、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含补缴住房公积金部分或预缴申请贷款日之后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对于缓缴和封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予发放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
  据悉,以前在北京买房办理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俗称公积金贷款)时,今天建立公积金账户,缴存一笔公积金,明天就可以办理贷款。上述通知对该办法叫停。
  新规定指出,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和各直属归集部门在办理个人贷款时,如借款人需与其共同申请人共同计算其家庭月收入,则须出具由其共同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开具的《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北京青年报指出,该通知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推进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工作,加强个人贷款管理,规范个人贷款业务,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人的利益。
  据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法规处处长杨学锋介绍,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得到公积金贷款就不再缴存公积金的做法。可以更好地体现公平,保护公积金缴存人的权益,同时防范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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