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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照图施工” 出了事承包商就没有责任吗?

2001-11-20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9|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  在国际上,通常的工程合同中,承包商是按照业主提供的设计文件履行。提供设计文件的当事人(通常为业主)即为默示地保证了设计的准确和充足。如果承包商按照业主准备的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商不应承担应设计缺陷而 ...

  在国际上,通常的工程合同中,承包商是按照业主提供的设计文件履行。提供设计文件的当事人(通常为业主)即为默示地保证了设计的准确和充足。如果承包商按照业主准备的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商不应承担应设计缺陷而产生的后果。这实际上是与我国工程实践中已经形成的“只要”照图施工“,承包商就不承担责任”的惯例相一致的。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承包商是否对业主提供的设计文件丝毫不承担施工质量的义务了呢?西方的学者还认为,当一个合理的胜任的承包商,已经意识到原始设计可能不适宜,但却未能警告业主或业主的建筑师/工程师,则承包商构成违约。可见,在设计文件由业主提供的情况下,承包商负有“应警告”义务。
  关于承包商的应警告义务,美国和英联邦国家的法官认为,即使承包商须遵照固定的设计文件,承包商仍负有检查该设计文件和判断其充足性的责任。承包商必须发现那些应容易被发现的或显而易见的缺陷;当承包商知道或有理由相信设计文件是有缺陷的,并按照缺陷履行而没有向业主或建筑师指出,则承包商无权得到赔偿。而且,当承包商对设计质量未尽到应警告义务时,有时法庭可能会解释为承包商违反默示的协力合作义务,还有许多情况下解释为违反默示的工艺义务;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可能被解释为违反诚实信用义务。
  因此,虽然许多合同范本明示规定了“由工程师对永久性工作或其中的部分或临时性工作所作的设计,承包商将不负责。”但这与承包商的应警告义务并非不相一致。西方学者认为这些条款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明确设计方应自己当然承担设计适宜性义务,但并不排除一个合理的胜任的承包商对所能意识到的设计缺陷有义务警告。
  笔者认为在业主提供设计的情况下,让承包商承担对设计质量的应警告义务是有意义的。从工程实践来看,一个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量是非常大的,少则数十张,多则几百甚至上千张。可以说没有任何一套图纸不存在一点错误。其中有些错误,如门窗的尺寸和位置,楼梯的尺寸,正负零标高等这些尺寸错误,对于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来讲,他在施工过程中是很容易发现的。由于我国目前工程界通行“照图施工”这一惯例,因此承包商在发现一些明显的图纸错误时,常常会不予理会,继续照图施工,直至图纸错误形成工程实体被业主或设计人员发现。此时,业主只好进行设计变更,承包商不仅不承担责任,还可依据合同索赔工期和费用。因此,有必要让承包商承担应警告义务。虽然“施工合同99”没有规定承包商对设计质量承担应警告义务,但是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承包商对设计质量未尽到应警告义务时,视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而承包商对设计质量承担应警告义务可视为“施工合同99”的默示条款。当然这里所述的承包商所应该发现的明显设计错误,指的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而不是一个有经验的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所应该发现的错误。
  综上所述,承包商通常对由于业主提供的设计所造成的缺陷不承担责任。但是,当承包商欲就“照图施工”进行索赔损失时,首先必须证明其蒙受的损失是由于有缺陷的设计图纸或规范引起的;然后,承包商必须证明其对于此图纸和规范有合理的信赖,换言之,承包商必须证明图纸和规范的缺陷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不能合理发现的。如果承包商对于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能或应该能发现的设计缺陷未能尽到警告义务时,索赔不应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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