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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2001-12-7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9|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  新华社信息青岛专电继青岛针对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出台之后,《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近日开始正式实施。   青岛自1998年开始向社会推出经济适用住房,但在实际运作中仍存在一定问题,突出 ...

  新华社信息青岛专电继青岛针对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出台之后,《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近日开始正式实施。
  青岛自1998年开始向社会推出经济适用住房,但在实际运作中仍存在一定问题,突出表现在:价格偏高不经济,销售对象把关不严,建房标准不适用等。此次《管理办法》主要是针对以上问题,加大了规范力度,切实做到了让中低收入家庭受益。
  青岛市建委副主任王建祥把《管理办法》最核心的内容归结为“三定”:
  ——定价格。根据国家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采取限价,将开发商的利润严格控制在3%以内。
  ——定销售对象。严格购买对象的认定和审查,除市政府引进的人才、高学历人员以及该市军队转业干部外,只售给中低收入的青岛市居民。具体购买条件为:一、符合该市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的;二、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政府规定标准的;三、申请人拥有该市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
  ——定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在不断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和配套水平的前提下,规范建筑面积标准。
  另外,由于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专门面向中低收入家庭推出的,因此在上市交易上将受到一定限制。具体规定为:
  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权证中须加盖“经济适用住房”式样印章,并分别注明以经济适用房价格和以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办理程序、税费缴纳参照《青岛市已购、可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试行意见》中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须缴纳土地收益金,土地收益金的征收以上市交易成交价格为基数,参照《关于扩大<青岛市已购、可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试行意见>和<青岛市公有住房置换试行意见>试行范围的意见》中规定的已购、可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土地收益金的区域分类征收比例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权证书中注明的,以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免征土地收益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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