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美国 (1)美国政府对政府工程的价格管理 在美国,政府工程的范围主要包括:政府机构办公楼、军事工程、公共事业工程、社会福利设施以及交通运输工程等。美国对于政府工程的价格管理一般采取两种形式:一是由政府设专门部门对工程进行直接管理;二是将一些政府工程通过公开招标的形成发包,并委托私营设计、估算咨询公司进行管理。 美国各地方政府、州政府、联邦政府对自己地区的政府工程负有全面的管理权限。几乎各级政府部门都设置了相应的管理机构,如纽约市政府的综合开发部(DGS),华盛顿政府的综合开发局(GSA)等都是代表各张政府专门负责管理建设工程的部门。以DGS为例,其下属的设计和建设管理处雇有设计工程师、估算师等,对纽约各区的建设工程进行价格、质量、进度的管理。 对于政府工程托给私营承包商的项目管理,各级政府都十分重视严格把招投标这一关,以保证工程质量和合理的工程成本。并且政府对委托个私营承包商承建的工程也不是不闻不问,而是对之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3)美国政府对私营工程的价格管理 在美国的建设工程中,私营工程占较大的比重,主要集中在那些盈利较高的项目上。美国政府对私营工程项目的管理更加突出使用间接管理的手段,而对于关于价格管理的具体事项,如计价票标准等基本不加干预。这种间接管理主要体现在通过变换使用经济杠杆(如价格、税收、利率、信贷等)以及制定若干经济政策来表明政府希望私人投资于那些行业。 日本政府对政府工程的价格直接从调查(规划)开始直到引渡(交工)、保全(维修服务)实行全过程管理。而私人工程则通过市场管理,用招标的办法加以确认。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