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国家出自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国家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避免重大项目建设中的各种损失和浪费行为,由国家计委制定的《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反(试行)》日前正式出台,加大了社会对工程建设全过程各环节的监督力度。 《办法》规定,任何组织和公民《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按本办法要求进行举报。举报受理单位为国家计委,具体工作由国家计委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查办)承担,国家计委或国家计委会通有关部门、地方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和处理,各有关部门、各地方计委(计经委)要积极配合和支持该项工作。负责和参与国家出资项目建设的管理部门,金融机构,项目法人及其成员,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咨询、监理、招投标中介机构等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被举报人),凡有下列违规证据或线索之一者,均可以被举报:(一)项目立项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规划等政策,依据不充分或有意欺骗;(二)项目建设违反国家审批程序;(三)擅自更改国家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四)截留、挪用、侵吞国家建设资金,以及违反国家规定向建设项目乱收费;(五)涉外项目合同条款违反利益均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使中方遭受或可能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六)不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招税,或招投标不规范,存在行贿受贿、转包或违规分包等问题;(七)项目建设中在产品、服务质量及取费方面有较大问题,给项目质量带来损害,或造成工期拖延、资金损失浪费;(八)项目概算、预算、决算高估冒算;(九)擅自增加取费科目,重复取费或提高取费标准;(十)对项目重大质量事故隐匿不报或避重就轻;(十一)滥用职权或越权干扰项目的实施,给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十二)其他对国家资金安全、项目效益和工程质量有危害的行为。 《办法》强调,受理举报后,稽查办对所举报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和调查,根据问题所涉及的部门和复杂程度,组织调查、核实,并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下达。稽查办对处理结果进行登记,填写《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案件报告表》,立卷归档。稽查办对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跟踪了解,直到问题完全解决,并回复有署名的举报人。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办法》规定,受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一)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的身份;(四)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对违反保密规定或不公正履行职责的受理举报工作人员,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指出,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举报人对自己所举报的内容负责。如果经核实确系诬告、诽谤被举报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和报复举报人,违者按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