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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强制性条文》 推进水利现代化

2002-1-10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71|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化标准化意识和建设工程质量意识,在建设部的领导和指导下,水利部积极组织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编制、宣传贯彻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化标准化意识和建设工程质量意识,在建设部的领导和指导下,水利部积极组织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编制、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果。
一、基本情况
  我们在收到建设部发出的“关于编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导则》的通知”后,敏锐地认识到,这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一件大事,对水利工程建设将产生重大影响,并立即组织精兵强将,成立了编制组。编制组通过认真学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本着反复推敲、集思广益、分工负责、保证质量的精神,提出了《强制性条文》的初稿,并由水利部办公厅以办国科[2000]89号文向全国100多个水利部门和单位广泛征求意见。组织由有关院士、设计大师、勘测大师等专家参加的《强制性条文》审查会。在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领导下,经过各方面的努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只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就完成了编制工作。
  2001年1月10日,水利部隆重举行了《强制性条文》的首发式,水利部张基尧副部长到会作了重要讲话,启动了在水利行业全面宣传贯彻《强制性条文》的活动,水利部还以水国科[2001]5号文件,布置了在水利行业全面推动《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为保证宣贯质量,我们采取了四条措施。首先,组织力量,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宣贯辅导教材》。其次,举办了《强制性条文》骨干学习班,水利部高安泽总工程师亲自到会并做讲话。第三,授权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水规总院和建设管理总站分期、分地区、分专业开展宣传贯彻活动,并将该活动列入了水利行业在职培训总体计划。第四,对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水利部统一制作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培训结业证》。据初步统计,由水利部委托的三家单位办班65期,合计培训学员9000多人,参加各地自办宣贯培训班的学员也有近万人,在水利全行业初步形成了重视《强制性条文》、掌握《强制性条文》和落实《强制性条文》的良好氛围。
  在监督检查方面,采取全面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形式,对水利行业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水利部办公厅以办函[2001]308号发出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实施工作检查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对《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同时,由部总工带队,由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建设与管理司、政策法规司和水规总院等司局和专家组成《强制性条文》检查组,于10月31日至11月9日,分西南、西北和华中、华东组,对8省、市、区和1家流域机构《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检查的结果显示,水利行业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高度重视,职责明确,通过掌握《强制性条文》,增强了标准化意识和工程质量意识,为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彻底消灭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隐患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以实施《强制性条文》为契机,积极推进水利标准化体制改革,逐步理顺水利标准化管理体制,水利标准化工作得到大大加强。 二、几点体会
1.提高认识是基础
  新世纪初的水利事业仍面临着洪涝灾害频发、水资源短缺和水环境恶化三大问题的严峻挑战,水利标准体制必须通过改革,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和综合治理的需要;必须通过采用先进的水利技术标准,与国际惯例接轨,迎接加入世贸组织的机遇和挑战,实现水利现代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一套完整的市场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所有强制性标准都必须严格执行,并规定了不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处罚措施,《强制性条文》为对水利技术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检查提供了可操作的基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将直接涉及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动植物的健康和安全、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行为和保护其他公众利益,以及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的条款构成《强制性条文》,解决了困扰我们多年的水利技术标准范围偏宽,数量偏多;强制性内容和推荐性内容混杂在一起,以及强制性内容不尽合理等问题,为贯彻《标准化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提供了可操作的技术平台,向强制性的技术法规和自愿采用的技术标准相结合的技术控制体制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同时,《强制性条文》是从技术上保证水利工程质量的关键,是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必须遵循的主要技术依据,也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行业进行技术管理的重中之重。 2.领导重视是保障
  水利部领导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对《强制性条文》的有关工作高度重视。分管部领导多次听取有关《强制性条文》的汇报,两位部总工亲自参加了《强制性条文》的各项的活动;流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厅的主管领导都精心组织并亲自参加了《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培训和监督检查活动,并通过考核,领取了培训合格证书,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都明确了实施《强制性条文》的监督检查机构,明确了相关机构的职责;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以及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领导干部,都把参加《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培训看作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通过全面系统地学习、理解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精神和内容,从维护本单位信誉的角度,真正把《强制性条文》落实到水利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提高水利工程
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
  根据各省自查和我部抽查的情况,不仅宣贯培训的面广,而且在检查过程中,检查组还对来自管理、设计、施工和监理等部门的技术人员进行了书面考试,平均得分在85分以上,表明大多数技术人员比较熟悉《强制性条文》。
3.确保质量是目的
  98’大水后,水利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中央领导对水利工作高度重视,水利部把质量管理摆到突出位置,作为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来抓,建立了多层次的质量管理责任制,强化检查监督工作。为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化方面主要措施有两条,一条是严把技术审查关,再一条是强化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执行《强制性条文》的监督。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的各个阶段,严格按《强制性条文》和有关水利技术标准进行认真审核把关,从工程建设初期就为保证工程质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发现有未按相关《强制性条文》执行的必须马上改正,否则勘测或设计成果不予认可。在加强对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方面,通过日常建设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一旦发现有不遵守《强制性条文》情形的,立即责令整改。 有关水利工程的建设单位通过要求自己的工程技术人员认真学习《强制性条文》,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明确要求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和进度。 有关工程建设的设计单位,在江河流域规划中,通过执行《强制性条文》,使水利规划为合理充分利用有限的水资源,服务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打下坚实基础。在水利工程项目设计中,通过严格执行有关基本资料,水文水利计算、节水灌溉等强制性条文,提高了项目设计精度、深度及合理性,有利于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有关工程监理单位,为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在监督施工中,认真执行《强制性条文》,按《强制性条文》的要求规范施工单位进行土石方开挖、钢筋制安、混凝土浇筑等作业;在质量检测中和评定工作中,特别注重和强调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在审查设计图纸时,凡未按《强制性条文》执行的,一律退设计单位重新复核,必须达到《强制性条文》要求后才能提交成果。 有关水利工程施工单位,都十分重视《强制性条文》的贯彻执行,将《强制性条文》作为法规性文件加以落实,使有关技术人员人手一套本专业的《强制性条文》,加强了对钻探、施工、安装作业组的技术和安全人员的学习、培训,并定期对安全、质检、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等各个环节进行检查、考核,在施工实践中坚决贯彻执行。 三、不断创新,勇攀高峰
1.宣贯和检查的力度要进一步强化
  通过分析各地对《强制性条文》的宣传、培训情况,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和产品生产的单位和技术人员对相关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学习和熟悉掌握情况,水利工程项目的勘测、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运行管理等环节以及水利产品的生产符合相关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情况,水利工程建设和产品生产中所采用的材料和设备符合相关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情况,水利工程和产品的安全、质量措施符合相关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情况,水利工程和产品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情况,以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所采取的处罚情况,可以看出,管理部门和设计单位的情况较好,省级比基层好,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比小型好,东部地区比中西部好,水利行业的单位比其他行业的单位好。 根据这一现状,下一步宣贯的重点我们确定为有关基层水利单位,特别是广大中西部地区以及来自其他行业参加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人员。计划充分发挥已参加过《强制性条文》宣贯培训人员的力量,以点带面,利用他们在各自单位内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学习,用较短的时间将有关技术人员全员培训一次。同时,加强对省、流域机构的监督检查,强化各级水行政标准化主管单位的管理责任,加强对有关《强制性条文》信息的沟通和反馈充分发挥有关专家的作用,调动《中国水利报》、《水利技术监督》杂志以及水利科技信息网等新闻媒体的积极性,使《强制性条文》真正起到在技术上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作用。 2.标准化体制改革要进一步深化
  要根据《标准化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水利建设市场开放的特点和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快出台配套的行业管理政策,研究《强制性条文》与水利市场准入的关系,探索构建水利技术壁垒,提高水利行业有关单位的市场竞争力。尽早出台《实?lt;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监督规定》,作为水利部门规章,依法强化对水利行业实施《强制性条文》的监督。力争使水利标准体制改革、水利技术法规的建设与《标准化法》的修订同步进行。
3.《强制性条文》的修订工作要进一步加快
  由于《强制性条文》本身仍有不少需要修订和完善的地方,加上新标准不断涌现,《强制性条文》的修订工作已迫在眉睫。《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咨询管理委员会应尽快成立,负责《强制性条文》和宣贯辅导教材的修订工作,并发行多媒体教材。同时,着手探讨对其他水利技术标准编制强制性条款的工作。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发布已经一年多了,作为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的一次重要尝试,在实际工作中已经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体现出旺盛的生命力。水利部国科司将在建设部的领导和指导下,总结经验,利用《强制性条文》为水利工程建设提供的强大的法律和科学武器,为加快水利标准化体制改革,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满足饮水保障、防洪安全、粮食供给、经济发展的用水安全、生态环境要求对水利标准化工作的需要,实现水利现代化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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