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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扩大内需方针 加快建设事业发展 ^^^^^^^^^^^^^^^^^^^^^^^^在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同志们: 这次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七一"讲话、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01年建设工作主要成绩,分析问题,研究对策,部署2002年工作。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2001年建设工作主要成绩 2001年,建设系统广大职工,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中央的各项部署,建设事业发展态势良好。 (一)建设事业"十五"开局良好,为拉动经济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 住宅建设增长强劲。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快报,2001年1-11月,全国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485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9.7%;其中,商品住宅投资3400亿元,同比增长30.5%。商品住宅竣工与销售面积,均比上年同期增长20%以上。在房改配套政策及鼓励住房消费、规范房地产市场等各项政策的综合作用下,住宅需求趋旺,个人购买商品住宅的面积同比增长20.8%,所占比重达到93.9%,个人住房消费市场基本形成。住宅建设加快发展和住房市场的发育,带动了相关产业发展,拉动了经济增长。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持较快发展。各地把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加大投资力度。预计2001年城市基础设施完成投资比上年增长16%。城市基础设施国债项目工程建设进展顺利。大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建成投产,不但有效地扩大了投资,拉动了经济增长,而且进一步改善了投资环境,增强了城市综合功能。 工程建设成效显著,建筑业产值增加。2001年是建筑业硕果累累的一年,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工程作出了重要贡献。"西气东输"、"西电东送"、"青藏铁路"等工程相继开工,"朔黄铁路"、"西南出海通道"等工程建成通车。重点工程的建设,不但缓解了我国经济发展的结构性矛盾,而且直接促进了建筑业、建筑材料工业的发展。2001年1-11月,全国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完成产值13700亿元,同比增长10%。 (二)城乡规划、管理力度加强,人居环境进一步改善 强化了规划对城乡建设的指导作用。各级政府十分重视城乡规划,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指导与促进经济建设健康发展和城镇化有序推进,加快了规划编制和审批进度,加大了规划执法检查力度,加强了城乡规划培训工作。本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审查工作基本完成,7个省的城镇体系规划已经编制完成,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进入最后成果阶段,城乡发展的协调性有所增强,城乡建设和管理的科学性不断提高。 城市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在继续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各地把建设和管理的重点,转向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交通改善和基础设施效率的提高。创建"园林城市"和"中国人居环境奖"活动的开展,使社会各界更加关注、参与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绿线、蓝线(自然水体控制保护线)、紫线(历史文化街区控制保护线)等约束力大、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已在一些城市付诸实施。城市节水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具体化,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渐趋完善。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率上升,绿化建设和大气环境质量整体水平有所提高。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继续加强。各地开展了以拆除违章建筑为主要内容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市面貌大为改观。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结合重大活动的举行,展开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提升了城市功能,切实推进了城市现代化。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秩序和城市交通畅通工程全面展开,城市公共客运效率提高、运营秩序好转。通过城市危旧房屋检查、燃气安全检查、学校等公共建筑安全检查,减少了事故隐患,保障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地适应假日经济的发展,对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游乐园加强了安全管理,防范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取得阶段成果,市场秩序混乱状况得到初步遏制 市场主体依法从事建设活动的自觉性有所增强。各地围绕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不断完善配套法规,加大宣传力度,市场各方的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有所增强。工程建设领域严重违法违规案件和重大质量事故有所减少,工程质量整体水平有所提高。各地陆续取消了一些带有地方保护色彩的管理办法,建筑市场开放程度有所提高。 建筑市场专项整治取得成效,执法力度加大。各地会同有关部门,对规避招标和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违法转包、分包工程业务,无证或越级承接工程业务,违反法定建设程序,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行为,开展了专项整治。2001年,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组织5万多家建设单位和7万多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对40多万个工程项目进行了自查自纠。在此基础上,组织抽查了12万多个工程项目,对1454家违法违规企业分别给予了处罚。建设部、监察部联合组成检查组,对56个地级以上城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进行了检查,共检查工程项目274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别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出了执法建议书。 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得到加强。全国58%的有形建筑市场已实现与政府监管机构分设,职能分离。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基本上已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在一些具备条件的大中城市,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监理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也开始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一些城市积极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综合效能,专业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也进入了有形建筑市场。 (四)体制改革继续深化 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深入推进,配套制度不断完善。35个大中城市已有33个出台了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其中半数以上城市已开始发放住房补贴。上海、北京廉租房制度的实质性启动,对其他地方廉租房制度的建立起到了示范作用。住房新体制配套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金融、财税、交易政策和法规陆续付诸实施。住房消费信贷不断扩大,信贷质量优良。2001年1-11月,商业银行新增住房个贷2005亿元,占新增消费贷款的85%,占新增贷款总量的18.8%。2001年11月底,住房公积金个贷余额793亿元。各地积极落实国家调整住房消费税收的政策,降低了税率,促进了住房二级市场的启动。 资质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建筑业、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分别颁布实施,促进了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新规定将企业的市场行为和工程质量安全状况,作为资质审批、年检的重要标准,促进企业强化法制意识、市场信誉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就位和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换证工作,正在全面展开。新的资质管理办法和标准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市场宏观调控和结构调整的综合体现,标志着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基本确立。 建设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推进。在"九五"工作的基础上,工程招投标制度、监理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市场稽查制度逐渐完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改革正向纵深推进。监理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改制脱钩工作基本完成。建设工程标准管理体制的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工程建设标准化体系逐渐完善,工程造价的市场形成机制正逐步建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由试点转入全面推行。这一系列改革措施和管理制度,涵盖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环节,构成了工程质量管理新体制的基本框架。 (五)以科技创新推进建设事业发展 加快了科技成果转化。工程技术标准的编制、修订步伐加快,吸收了大量新科技成果,标准的先进性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发布后,各地结合实际制订了实施细则,有力地推动了长江流域的建筑节能工作。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有10多个省制订了推广应用新技术,限制淘汰落后技术的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了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15个省开始组织实施36项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天津、大连、青岛等城市污水资源化试点示范工程取得了可喜成绩。 信息化建设力度加大。各地按照《建设领域信息化工作基本要点》,制定了"十五"信息化发展计划,以办公自动化、政务公开为重点,积极推进信息化工作。辽宁、江苏等地建立了中国工程信息网分中心,广东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06个地级以上城市与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相互联接,促进了信息交流,实现了信息共享。一些城市的规划、市政公用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信息网向社会开通。 (六)依法行政全面推进 立法效率和质量提高。重点加强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法规的制定工作,相应的地方法规进一步配套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正式发布,《物业管理条例(送审稿)》已上报国务院。《城乡规划法》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讨论修改,修订方案基本确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形成初稿。适应加入WTO、行政审批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对不适应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新形势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系统的清理、修订。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按照法律统一性的原则,对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为了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建设系统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各地也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促进了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简化、规范行政程序初见成效。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系统各类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清理,取消了大量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建设系统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设立,主要根源在部里。部党组十分重视行政审批改革,全面梳理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已上报国务院。初步汇总行政审批项目共271项,其中包括相当数量不合理、不必要的行政审批项目,也包括一部分设立时间很早、已经名存实亡的审批项目。对所有行政审批项目,按照合法、合理、效率原则,逐项提出了处理方案,取消、合并、下放、改变方式的项目的比重近60%。 行政执法得到加强,执法人员法律素质有所提高。2001年,在开展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和城乡规划执法检查的同时,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各省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并向每个省发出了执法检查意见书,部分地区认真整改,取得了明显效果。各地普遍加强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设系统公务员法制教育开始走上制度化轨道。"四五"普法开始启动,基层建设行政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全面展开。 (七)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明显,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加强 结合行业实际,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建设系统广大职工认真学习宣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宣传贯彻江泽民同志"七一"讲话和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唱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的主旋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职业道德建设第三个三年规划,积极推动行风转变,树立良好的行业精神风貌和文明形象。以建设"四有"职工队伍为目标,以先进典型示范和培育宣传为引导的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各地把提高服务水平,铸造服务品牌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开通各种服务热线,促进了承诺服务规范化、内部管理科学化、为民服务迅捷化和社会监督公开化。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治本措施。部党组和地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党组织,贯彻落实中纪委五次、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三二一源头治理工程",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完善相关制度。加强了违纪、违规案件的查办惩处力度,基层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进一步加强。 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建设工作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城镇住房供应、消费服务还不能适应最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一些地方普通住宅价格偏高,住房销售、中介服务不规范,损害群众利益,制约住房消费的进一步启动;一些地方有房地产市场过热的苗头,需引起警惕。当前我国正处于城乡建设快速发展时期,不顾实际盲目开发,建设布局混乱,缺乏文化品位,破坏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等问题比较突出。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律制度和调控手段,还不能适应城镇化加速推进、城乡建设活动日益交融的格局。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状况还远未从根本上得到扭转,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形势仍不容乐观。城镇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滞后,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迟缓,仍然是制约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管理走上良性循环轨道的主要体制性障碍。建设行政管理效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管理者的市场意识和法制观念,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加入WTO后的经济环境的变化。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2002年建设工作主要任务 2002年,是中国成为WTO成员后,开始全面履行各项承诺的第一年。面对世界经济增长减缓的不利影响,应对国内市场进一步开放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我们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面临的宏观经济形势。 第一,明确建设事业在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中承担的重要任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立足于国内需求,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战略方针。建设事业的各项工作,要围绕这一战略方针的贯彻实施。住宅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扩大投资需求的重要方面,同时又对消费需求的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推进城镇化,是调整城乡经济结构,带动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全面启动城乡居民消费的重要战略举措。 第二,深刻认识经济结构调整对城乡规划管理和城镇建设提出的要求。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必然引起区域经济结构、城乡人口结构的变化与调整,并综合体现在区域城镇化进程上。这就要求我们高度重视城镇化战略的实施。要把城乡建设布局的优化调整,与经济结构的调整、生产力布局调整以及增加就业结合起来,为扩大就业,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作出贡献。在经济建设高速发展和城镇化快速推进过程中,必须坚持以基础设施建设为先导,坚持生态保护,坚持可持续发展;必须注重地方特色和民族文化,注重培育市场、以市场经济的策略推进城镇化。 第三,充分估量加入WTO对建设事业的影响。加入WTO,给建设事业带来发展机遇,也带来严峻的挑战。政府的行政管理制度要相应变革,企业的经营机制也要相应变革。要加快转变职能,改变传统的行政管理观念和方式。建设事业的许多行业,大多属于传统产业,生产经营粗放,一些行业和相关企业在入世后可能会遭受较大的冲击。要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变,加快体制创新、科技创新步伐,提高竞争能力。要根据WTO的基本规则和我国政府所作出的涉及建设领域的各项承诺,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市场开放和对外业务拓展的应对策略。部里将尽快研究确定对境外各类建设技术服务人员个人资格的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加快建设技术标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 2002年建设工作的基本思路是:认真贯彻 "七一"重要讲话,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理论创新、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加快建设事业发展,拉动经济增长。加强城乡建设统一规划、协调管理,保护生态,节约资源,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继续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建设领域国企改革,加快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加大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治本力度,确保城乡建设的质量和效益。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提高建设系统行政管理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 2002年,重点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立足于扩大内需,加快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 建设事业的改革与发展,要着眼于经济发展大局,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加快建设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为经济建设创造优良环境,促进城乡消费,是2002年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继续扩大面向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建设,促进住房消费。住房发展目标和政策,应当定位于中低收入居民,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加快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全面落实住房补贴资金,按房改政策的规定,尽快将补贴发放到职工手中,提高居民的购买力。要完善、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政策,组织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要完善住房公积金现行管理办法,健全监督体系,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住宅技术进步和住宅产业化推进工作,也要立足于中低收入居民住房。进一步完善住房市场的税收政策、个人住房贷款保险政策、住宅产业现代化扶持政策和旧房改造扶持政策,积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大力规范住房交易市场,提高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管理的办事效率,确保购房居民房屋产权证书的及时发放。要推动和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完善业主大会的运行机制,降低物业管理费用,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 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经营性市政公用设施投资中的主导地位。营造有利于市场要素合理流动的政策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调动社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实施市场化。积极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资产的经营,鼓励采用特许经营权转让、资产经营权转让、收费权转让、资产证券化以及股权转让或出售等多种方式,盘活城市基础设施存量资产,筹集建设资金,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扩大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的供应能力,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求。 注重发挥投资效益和使用效益,提高发展质量。加快住宅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一定要注重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和无效投入。住宅建设要适应市场的有效需求,避免形成新的房地产过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具有投资额大、回收周期长的特点,必须合理规划,量力而行,讲求效益,不能过分超前。要加强区域性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统一规划,实现合理区域范围内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发挥投资的集约效益和规模效益。城乡建设投入效益和发展质量的提高,既包括新建房屋与设施的投资效益和建设质量,也包括已有房屋和设施使用性能的维护和使用效益的发挥。要切实加强对城镇基础设施和现有房屋的维修保养,尽快改变城镇基础设施和房屋失修失养,严重制约使用功能和使用效率发挥的局面。 (二)继续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要起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必须加快转变观念和方式,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适应城乡建设高速发展的城乡规划管理新体制。 把保护资源与环境放在突出位置,防止城乡建设大发展中的短期行为。城乡规划管理,要把保护资源、保护环境放在突出位置,努力防止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片面追求"政绩"的短期行为,防止资源、环境、自然和文化遗产的破坏。城乡建设必须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国策,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提高利用效率。要通过城市规划和设计水平的提高,优化用地配置,挖掘城市内部的土地利用潜力。在推进城市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必须全面、正确地认识城市现代化与城市历史文化传统之间的辩证关系,切实保护好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一个城市的个性特点包括民族文化特点、地域风俗特点、历史传统特点和地理景观特点等多个方面,这些特点都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要充分考虑和尊重城市的个性条件,以个性化表现现代化,努力营造富有特色的现代城市风貌。 更新规划观念,增强市场意识,改进规划管理方式。当前,城镇建设的投资主体已经呈现多元化的格局,非政府部门的投资意向已经成为城镇规划实施的重要经济要素,政府的投资也正在逐步实现市场化运作。如果对市场因素考虑不足,就可能造成规划方案缺乏实施的动力,或者规划落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不得不频繁变更。市场经济体制下,城乡建设与发展,是多元化投资决策和开发建设活动的综合结果,各项建设活动都要接受市场的检验。要使城乡规划既能起到保护公共利益,又能适应市场需求的作用,就必须根据不同的目标特点,区分为强制性和指导性两个组成部分。保证资源的分享和有效配置、维护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的规划内容,应当确定为强制性指标,作为各种投资主体从事城乡开发建设的行动准则,从整体上保证城乡发展环境的稳定性和城乡经济开发政策的连续性。规划只有反映各投资主体利益的合理追求,才能顺利地实施。城乡规划管理的重点是对强制性指标的管制,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强制性指标。规划的非强制性指标,作为政策导向,要具有适应市场的弹性,要给规划师、建筑师发挥创造能力的更多空间。规划编制与规划管理要严格分开,组织编制规划是政府的一项职能,但组织编制规划并不是政府部门直接编制规划。要进一步开放规划编制和规划设计市场,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规划编制水平的提高。在规划管理审批中,要依据强制性指标加强宏观管理,逐步弱化对建筑平面以及单体建筑的构图、功能、高度、形式、色彩等的微观审批。 建立城乡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要依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审批、实施和变更规划,完善规划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要具体落实规划强制性内容贯彻实施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详细规划在建设项目立项管理中的先决地位,建立健全规划管理行政过错追究制度,依法处罚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干预规划管理实施的行为,坚决杜绝因领导人的变更和因领导的好恶而随意变更规划的现象。部里今年拟对典型的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予以曝光,督促规划管理机关和管理人员增强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 建立城乡规划的社会监督制约机制。城乡规划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体现在对部分个体利益目标的限制,以及对不同个体利益目标的协调上。必须在规划管理中建立社会监督制约机制,推行规划审批前的公示制度,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切实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规划方案建立在各方利益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要逐步实行规划审批后的公示制度,使规划实施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增加规划管理的透明度,防止滥用权力。 (三)引导小城镇健康发展 江总书记指出"发展小城镇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大战略"。引导小城镇健康发展,是实施城镇化战略,缓解城乡就业压力,促进乡镇企业集约化发展,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农民素质和生活水平,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不同地区、不同规模的小城镇建设,要有针对性地确定发展重点。东部地区人口稠密,用地紧张,大中小城镇密集,城镇体系发育比较成熟,实施城镇化战略,应当注重区域城镇体系职能结构和空间布局结构的优化调整,注重加强城镇群内部的有机联系,注重基础设施的共享效应,提高发展质量。西部地区地广人稀,建设用地相对宽裕,城镇数量少,城镇体系的发育还很不完备,城镇建设普遍处于打基础、上规模的起步阶段,近期要集中力量改善现有城镇的设施条件,完善功能,充分发挥现有城镇特别是区域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 加强小城镇的规划管理。要抓紧修订、补充和完善现有的小城镇规划建设标准;组织制定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导则,小城镇建设用地、公共设施规划、道路交通规划标准,综合管网系统规划设计、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居住区规划设计、历史文化与自然景观保护规划导则。要完善小城镇规划实施和管理体系,健全监督机制,规范建设程序,做到先规划后建设,先基础设施建设后房屋建设,促进小城镇健康有序发展。 量力而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农村消费。小城镇建设要从实际出发,坚持群众自愿和量力而行,绝不能搞强迫命令,增加群众负担。要积极支持与小城镇发展密切相关的区域基础设施建设,为小城镇发展创造良好的区域条件和投资环境。小城镇内部各项设施的建设,应主要依靠小城镇自身的力量,通过市场机制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来推动。在广大农村地区,小城镇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统一配置,是提高农民居住质量,使现代化的生活消费品进入农民家庭,提升农村的生活消费层次,进而大幅度扩展农村消费市场的必不可少的基础条件。小城镇基础设施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农村住房建设,本身就是扩大内需的重要方面。小城镇规划、建设要与改善农村生活条件,增加农民收入结合起来,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 提高小城镇建设技术水平。提高小城镇建设技术水平,是保持农村生态环境的重要保障。要逐步改变目前农民一家一户搞住宅建设的小生产状况,促进小城镇住房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社会化、专业化。组织高水平施工队伍下乡,培养小城镇的施工技术力量。对适合小城镇使用的技术,要大力推广应用;小城镇建设中缺乏的关键技术,要组织攻关。要抓好小城镇示范工程,对小城镇规划、建设、技术、环境保护加强引导。 (四)加大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治本力度 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长期坚持,常抓不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切实负起责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抓住源头,综合治理。 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规范业主行为。首先要从严格执行规划?quot;一书两证"制度抓起,进而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和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制度,切实把好工程的开工和交付使用两道关。凡不符合法定开工条件的,一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要严格依法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度。要加快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积极推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方法。已完工工程项目有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对其新建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而擅自施工的,要依法处罚。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及备案制度,凡发现违法行为的,要责令其工程停止使用,经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要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行为作为规范业主行为的重要方面来抓,将其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标准,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市场准入和清出管理。要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作用,规范运行。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要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贯彻实施,提高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质量、安全意识,落实业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与方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要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特别是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强制性条文,以及在装饰装修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导致严重质量安全隐患,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决不手软。 完善工程监理制度,提高工程监理水平。要建立科学、严格的工程监理旁站制度,施工中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工序等,监理人员必须实行现场跟班监督,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监理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职责。建立严格的监理责任制度,规范工程监理企业的行为,对不履行监理责任的企业,要依法查处。 大力推进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的改革。积极深化建设体制改革,改变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政府部门直接组织实施和监管的格局,打破投资与筹建一体、筹建与实施一体、实施与监督一体?quot;三位一体"旧模式,建立符合职能转变要求、符合国际惯例的政府工程管理新模式。建立专业化的政府投资工程责任主体,实现政府工程项目投资与筹建分离、筹建与监督分离的社会化、市场化。深圳市在建设局下设工务局,由工务局代行各部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业主职责,统一负责建设实施管理。上海、福建等地也开展了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改革的探索和实践。这种管理方式有效地克服了传统模式的弊端,有利于控制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有效地防止腐败。部里正配合国务院研究室进行专题调研,争取尽快制定指导政府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加快推进步伐。 积极推进建筑工程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工程风险管理机制是以市场手段规范各方行为、加强责任制约的有效措施。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完善操作规则和程序,逐步推广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和保修担保制度,以及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工程咨询机构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稳步扩大试点范围。 (五)以改善生态环境为重点,加强城市建设与管理,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城市建设不能再重复单靠增加资源投入来推动发展的老路,必须依靠科技进步,以生态环境建设为重点,建设资源节约型、生态型城市,保持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要进一步调整提高城市建设节约水、能源、土地等资源和治污、防灾减灾的技术标准,纳入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中,以法制手段保障和促进城市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节水和水污染治理的各项政策,运用市场规则,利用价格杠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优化配置,完善城市各类用水的区别水价和超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要加大节水技术和设施的普及推广力度。以污水资源化为目标,加快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加强中水回用技术与设备的开发应用,处理好设施布局集中与分散的关系,注重污水处理的安全性和生态效应,努力建设节水防污型城市。 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大力改善人居环境。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是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的基础性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城市绿化水平。要制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严格划定绿化用地面积,科学安排绿化布局,加强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形成乔、灌、花、草相结合,点、线、面、环相衔接的绿地系统。推进城市绿化建设,必须尊重客观规律,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宜树则树,宜草则草。城市绿化要鼓励采用节水技术和废水利用,尽可能减少绿地养护的水消耗。要结合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旧城有机更新,增加城市中心区的绿地面积。要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坚决查处各种挤占城市绿地的行为。要鼓励农民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发展城郊绿化,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增加城市绿化建设用地和资金投入,尽快把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到新水平。 以供热收费制度改革为重点,积极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计划经济和福利分房旧体制下形成的福利供热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住房分配货币化新体制的需要,也是造成采暖能源浪费严重的重要经济根源。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变暗补为明补,逐步停止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传统用热制度,改为由居民家庭(用热户)直接向供热企业缴费采暖,实行采暖用热商品化,采暖补贴货币化。采暖地区的城镇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凡使用集中供热设施的,都必须设计安装具有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采暖系统。现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也要按照分户计量、室温可控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造。积极推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办法,逐步取消按面积计收热费,更好地保证消费者的权益,提高采暖舒适度和热能利用效率。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关系广大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低收入居民家庭的冬季取暖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 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力度。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旧城有机更新,重点解决城市建成区特别是中心区开发强度过大、人口密度过高、公共设施短缺、交通拥挤、环境脏乱等问题,坚决关停或迁移城区内污染严重的项目,清除违法违章建筑。要促进建筑节能技术的普及推广,改善城市民用燃料结构,减少和控制城市大气污染。以通达、低污染、低能耗为目标,实行公共交通优先的城市交通政策,推进现代通讯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调度管理中的应用,积极促进城市交通组织和管理的现代化。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与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直接相关,必须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密切合作,共同促进。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不仅是物质条件的建设和改善,还包括文化精神、道德意识的建设和改善,要将这两个方面很好地结合起来,使二者互相促进,协调发展。 (六)加强和改进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 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给风景名胜区事业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也对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搞好风景名胜区保护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促进风景名胜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坚决贯彻执行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温家宝副总理指出:"搞好风景名胜区的工作,前提是规划,核心是保护,关键是管理"。"近年来许多地方片面追求经济收益,对风景名胜资源过度开发,使许多重要的风景名胜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和污染,一些风景名胜区的自然和文化景观正在迅速退化和消失。这种'自杀'行为必须立即制止?quot;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一定要把保护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旅游资源开发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关系,防止和杜绝种种急功近利破坏性开发的发生。尤其对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特别是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要保持其完整、真实地存在并传之于后世。 科学规划,严格管理。抓紧编制和完善风景名胜区规划。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0]25号文件的要求,在2002年底前完成所有国家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上报工作。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要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的完整风貌和人文景观的历史风貌,突出自然环境为主导的景观特征;根据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和环境容量的要求,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开发利用的限度及旅游发展的容量。要严格实施规划,风景名胜区内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村,更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景区土地。风景名胜区内及外围保护地带的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规划要求,与景观相协调。 理顺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水平。《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风景名胜区没有设立人民政府的,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主持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quot;。各地要严格执行《暂行条例》的规定,支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理顺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加强风景名胜资源的统一管理。要根据不同类别风景名胜区的特点,确定其保护重点和指导原则。风景名胜区管理要实行政企分开。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必须坚持以严格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为中心,集中抓好规划实施与监督、土地和生态保护、景区特许经营许可、景区游人数量的调控、景区骨干路网的监控、风景名胜资源监测和科研活动的组织等方面的工作。景区内建设项目设计、施工,设施维护保养,物业管理,环境卫生,交通服务,要在科学界定授权经营的前提条件、建立监管标准的基础上,通过招标择优授权经营。 (七)继续深化建设领域国有企业改革 要按照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决策精神,结合建设事业的实际,在业已取得的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脱困成绩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建设领域的国有企业改革。2002年,要力争在以下两个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打破市政公用事业的垄断经营,推动国有市政公用企业的改革。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把对市政公用事业的经营管理思路,从主要围绕计划找出路,调整到主要围绕市场找出路上来。进一步打破市政公用事业的垄断经营,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经营,通过市场竞争,促进国有市政公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市政公用企业要把加大内部改革力度放在第一位,切实加强内部管理,转换经营机制。对于城市水、气、热这种自然垄断管网型的企业,要放开两头,使水厂、热源厂、配件厂、附件厂以及销售公司等,同政府脱钩,进入市场。对于相应的管网建设与经营,也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逐步放开。条件尚不成熟时,可先将管网建设推向市场。政府掌握设施的管理权和服务的监督权,将日常的设施养护和作业性的经营管理彻底推向市场。要逐步理顺市政公用企业的服务价格,并建立成本监督制约机制,科学地核定市政公用企业政策性亏损的财政补贴。对于市政园林环卫这一类公用事业单位,要在转制改制的基础上全面推行管养分离,作业放开,发包竞争经营。 进一步调整优化建筑业、勘察设计业、房地产业等竞争性行业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和组织结构,增强竞争力。在建筑业、勘察设计业和房地产业,要进一步精干国有企业队伍,将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剥离出去,将辅业、劳务性企业等非主营性单位剥离出去,减员增效,提高市场竞争能力。部里将以中央所属的25家大型建筑施工企业改革为重点,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转制必要的财税支持政策。对历史负担比较重的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在分离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处置不良资产、内部重组等方面,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帮助企业加快摆脱困境。建设领域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要继续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相互参股等多种形式,深入推进公司制改造,尽快建立多元化的产权结构和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适应加入WTO之后,巩固国内市场份额、拓展国际市场份额的激烈竞争的需要。 (八)大力推进建设事业科技进步 科技创新是建设事业发展的基本动力。要加快建设事业的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促进现代化;加快关键领域的技术攻关,实现跨越式发展。 积极推进建设事业信息化。建设事业信息化,首先要抓好建设行政管理的信息化。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加快建立以"三网一库"为基本架构的建设系统政务信息化枢纽框架,即:各级建设行政机关内部的办公业务网,建设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以及各地区之间相互联结的办公业务资源网,以因特网为依托的建设系统政府公众信息网,建设系统各级行政机关共建共享的电子信息资源库,使建设系统各级行政机关政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整体水平迈上新的台阶。要加强建设领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工作,组织编制建设领域信息化标准体系,注重建设系统信息网络的集合效应,综合推进政务信息化、行业信息化、企业信息化,减少重复建设,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围绕建筑市场交易和工程质量监管、住房公积金监管、房地产产权产籍和交易管理、城乡规划审批管理、市政公用服务管理的信息设施建设、基础数据采集、信息反馈等环节,抓紧组织技术攻关。 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建设领域各产业。要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建筑施工企业,要推广CIMS技术的应用,加大装备投入,提高机械化水平,降低劳动强度,提高劳动生产率。房地产企业和市政公用企业,要以信息化为核心,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勘察设计企业要积极开展集成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的开发和应用。要继续完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建设领域各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的提升。 围绕改善人居环境的关键领域,加强科技创新。城镇是人口和经济活动的集聚地,也是各类污染集中的地区。建设科技工作必须围绕人居环境质量的改善,研究气象环境与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建设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关系,努力控制城乡建设活动可能造成的污染。在污水资源化、建筑节能、化学建材、建筑用钢、智能交通、住宅产业现代化等影响和制约人居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的几个关键领域,加强科研攻关,加强技术集成,加大技术推广应用力度。全面启动污水回用示范工程。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城镇,要率先实现污水回用与污水处理能力的同步增长;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要直接瞄准回用目标,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力争实现跨越式发展。完善配套技术经济政策,推动建筑节能由局部试点转向大规模推广应用。强化先进适用技术在住宅建设中的应用,将经试点和示范工程实践检验的成熟技术和部品,尽快转化为生产力,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三、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是我们完成各项任务的前提。建设系统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理论素养,增强全局观念,树立服务意识,务求工作实效。 (一)切实改进工作作风 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使决策建立在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基础之上。确定每一项新的管理制度,都要进行充分的比较研究。既要研究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通常的做法,分析这些通常做法形成的背景和条件,又要研究分析国内的实际情况。要保护群众改革创新的热情,总结改革经验,及时推广。要防止把过渡性、临时性的对策固定化,把不符合改革长远目标的管理办法法律化,防止形成新的制度障碍。 建设系统的许多工作直接面对老百姓,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把最大多数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广泛了解民情,听取民意。涉及群众利益的各项政策措施,一定要公开征求意见,使决策方案经过上下反复的沟通和交流,尽可能减少和避免政策的偏差。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也是一个宣传政策,统一思想,达成共识的过程。这样才能使制定的政策措施更加符合民心,得到更广泛的支持和拥护,从而得到更加顺利的贯彻实施。 (二)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 以推动解决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中的问题和矛盾为重点,围绕建设系统的工作重点、工作难点和工作热点问题,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大创建文明行业的工作力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切实加强和改进建设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为建设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 深入推进建设系统职业道德建设,结合建设系统各行业的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提高建设系统广大职工的职业道德水平。建设系统的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观点,要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作出表率。要大力弘扬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廉洁奉公的职业道德精神,以奋发有为的精神风貌,做好各项工作。 要大力加强建设领域的信用文化建设,结合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的信用记录,促进市场各方主体增强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做到诚实守信。 要继续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按照规范"三审、两交易、一服?quot;要求,围绕建设领域容易发生腐败的环节,改进监督方法,继续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要规范各项评比、评优,建立监督机制,防止腐败。 (三)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当前建设领域容易引起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城市房屋拆迁、商品房销售中的短斤缺两和出租汽车管理。稳定是第一位的大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级领导要深入基层,及时发现矛盾和纠纷,坚持抓早抓小,工作在先,预防为主。要注意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演变为恶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切实保证经济建设有一个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 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要正确处理好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加快城市建设的关系。目前,一些地方在拆迁中不重视听取被拆迁人意见,不及时处理拆迁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对违法行为不及时纠正,导致矛盾激化,既影响拆迁的顺利进行,也影响社会稳定。各地都要认真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拆迁行为的监督,规范拆迁人行为,切实维护广大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当前,在住房销售中,广告虚假、定金圈套、合同欺诈、一房多售、面积缩水、质量低劣等问题时有发生,一些房地产中介坑蒙拐骗,成为社会反映的热点问题。各地要认真实施有关法规,严厉打击房地产交易中的各种欺诈行为,减少和化解住房交易纠纷。同时继续推进"放心房"、"放心中介"活动的开展,加强道德建设,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相关各方严格自律,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关于出租汽车的管理,本届政府机构改革时,确定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事务由地方自主决定。但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一个组成部分,出租汽车运营市场的管理职责,仍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因为如此,近年来出租汽车运营管理出现一些问题,国务院责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解决。加强出租汽车的管理,不是要直接管理出租汽车公司的经营发展,而是要根据城市公共交通结构优化和市场规范的要求,根据方便群众出行、维护群众利益的要求,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运营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市场规则和监管机制。 (四)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协作 政府职责的重点是管理市场经济秩序,通过掌握市场信息,研究市场规律,建立市场规则,规范市场行为,解决市场失灵,加强宏观调控,引导行业发展;行业管理职能要逐步转移。在原来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旧体制下,许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行业发展事务,已经进入市场,实行市场化运作。在这种情况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场管理要及时跟上。特别要提请注意的是,不直接干预企业的运作、不直接管理行业的具体事务,并不等同于取消了相关的管理职责,而是要通过加强和改进市场管理,来更好地履行相关职责,实现更加有效的管理和调控。 建设部门设立的行政审批比较多,过多的行政审批不仅影响机关作风、工作效率和廉政建设,更重要的是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影响国民经济的效率。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公正、规范的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应当通过中介组织和行业自律去解决。今后,只有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以及直接关系社会稳定和宏观经济调控的事项,才能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设立行政审批。WTO的非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和贸易逐步自由化原则,都是我们在行政审批改革中需要贯彻的。市场应当是统一开放的,不能有地区壁垒、行业壁垒;行政审批对每个当事人都应当是公平的;核准性的审批,只要申请人符合条件,都应当批准;批准的条件都应当是有依据的,并且是公开的,不能由行政人员口袋里装一把尺子随意度量。要少抓事前的审批,多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检查;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必须公开条件、简化程序、明确时限、提高效率,方便管理相对人;要按"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定审批和监管的责任。要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真正把政府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上来,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管理的转变。 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但是政府的部分职能转移,并不是简单地让行业协会行使行政审批职能,该由企业、公民自行解决的事务,政府不管,行业协会也可不管。行业协会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应当做到自立、自强、自律,而不能藉审批权力求生存、求发展。 政府部门之间的工作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交叉是难免的。建设工作中遇到的职能交叉矛盾相对较多。不能因为工作交叉就不敢抓落实。要本着以大局为重,以事业发展为重的精神,尽职尽责,积极主动,加强与外部门的协调和协作,研究在不同的环境和不同的地点把工作落到实处的方法。要努力形成建设系统协调合力的工作机制和信息反馈机制,精力不能放在研究隶属关系上,要放在努力完成自身职责上,做到政令畅通,上下一致。 同志们: 2002年,建设事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建设系统的全体同志,一定要认真实?quot;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保持建设事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为促进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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