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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将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行政处罚

2002-1-15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44|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  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1月14日发布第14号局长令,新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将于2002年3月1日起施行。依据此规定,国家将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等 ...

  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1月14日发布第14号局长令,新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将于2002年3月1日起施行。依据此规定,国家将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行政处罚,以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实施。
  依据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等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最高罚金不超过3万元。对于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或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出《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其他处罚如罚款、吊销相应的许可资格等由国家质检总局或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
  该规定还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人员的执法进行了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人员进行执法时应出示安全监察员证,其他执法人员应当出示相关证件。不出示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另外,如果被检查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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