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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台有关政策,违建拆除不予补偿

2002-3-5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7|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  市政府近日出台70条主干道整治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明确拆除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同时规定了对整治过程中涉及到的弱势群体的保障措施。关于两片风貌区的拆迁政策,按市政府第203号令的规定执行。   指导意见明确 ...

  市政府近日出台70条主干道整治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明确拆除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同时规定了对整治过程中涉及到的弱势群体的保障措施。关于两片风貌区的拆迁政策,按市政府第203号令的规定执行。
  指导意见明确,拆除违法建筑,包括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按照规划拆除7条景观路两侧单位用地内影响城市容貌的合法建筑(指持有房屋产权证或永久性建设规划许可证),属公有非住宅的,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以参照市物价局宁价房犤2001犦424号、市房产局宁房拆犤2001犦350号文规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标准予以补偿;其他房屋建筑按市政府第203号令的规定执行。
  对居住用房拆除后确无其他居住用房的本市居民,符合廉租房保障规定的,由市房管部门纳入保障范围;符合购买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由政府负责提供房源。对经营用房拆除后确无生活来源且符合就业条件的本市居民,由所在区提供一次就业机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按政策规定予以解决;对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各区还应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
  记者昨天还了解到,需要拆除的违法建筑和影响城市容貌的合法建筑的承租方,其补偿按照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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