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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朱兆良建议合理提高污水垃圾处理费

2002-3-18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54|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  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中央副主席朱兆良日前提出,要合理提高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用。   朱兆良说,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城市基础设施滞后于城镇发展和人口增长的状况日渐加剧,尤其是污水和 ...

  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中央副主席朱兆良日前提出,要合理提高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用。
  朱兆良说,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城市基础设施滞后于城镇发展和人口增长的状况日渐加剧,尤其是污水和垃圾得不到妥善的处理,已成为当今城市的一大公害,而低标准的治污收费和应收而未收足的现状,使污水和垃圾处理始终未能走困境。
  针对此问题,朱兆良建议,必须确立污染者必须付费的观念。朱兆良说,无论是排放水,还是产生垃圾的主体都应支付相应的处理费,以支付费用的形式承担自己一份社会责任和义务。确定收费基本标准与原则应不以不低于治理成本为原则。收取污水与垃圾处理费的标准应是图高于治理(处理)成本。处理成本是一条基准线,低于这个“线”则无法保障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其结果或者是开开停停,或者是政府筹资建,政府补贴保证设施运行;而略高于此“线”,则设施的运行能得到保证,同时设施建设出现多元化,就可以吸纳各种社会资金乃至国外资金投入入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的建设,真正迈开社会化处理的步伐。
  朱兆良说,收取污水与垃圾处理费,涉及到所有城市企业和居民。他认为,污水处理费应当招待不同的等级标准,这样不仅兼顾大多数中低收入居民户的利益,对于部分高收入富裕用水户也不是多大的负担。这种有区别的政策不仅易于为多数人接受,同时也直接有利于节约用水。
  朱兆良说,垃圾分类是进行垃圾处理利用的前提,长期以来这项涉及千家万户的工作难以在大部分地区实施,而垃圾集中再分类难度大,成本高。应将垃圾处理收费与垃圾分类结合起来,对分类的和不分类的垃圾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其差价就是垃圾集中分类的成本,这样既可以消除以往收费中的不公平现象,也可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与参与程度,最终达到城市垃圾处理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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