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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将公布施行

2002-4-22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1|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  从2002年5月1日起,合肥市的任何违法建设都可能遭遇强制拆除。因为《合肥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4月11日正式发布,5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上述规定中所指的 ...

  从2002年5月1日起,合肥市的任何违法建设都可能遭遇强制拆除。因为《合肥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4月11日正式发布,5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上述规定中所指的违法建设是指“合肥市市区范围内妨碍城市安全,影响城市交通和公共卫生、污染环境、影响市容景观和人民生活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工程设施”。对那些已决定拆除的违法建设,有关部门将依法书面通知当事人;也可采用通告形式予以告示,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限期内未拆除的违法建设,由区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强行拆除”。当事人如对拆除决定不服,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在此期间,不停止对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按照上述规定,合肥市的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将采取分工负责的做法。城市主、次干道和未委托市容部门管理的支路两侧的违法建设由合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止和拆除;已委托市容部门管理的支路、背街小巷和居民住宅区的违法建设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止和拆除;影响煤气、石油、供水、供电、防洪、公路交通等安全的违法建设由各相关部门依法制止和拆除。此外,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为建设工程提供服务时,必须查验其规划许可证,若无此证,就不得提供服务。谁若以违法建设为经营场所,工商部门将不得为其办理注册登记。公安机关也不得为使用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暂住证件。
  有关人士认为,在这个规定中,最有特色之处,是对违法建设可以依法“强行”或“强制”拆除的规定,这将使相关部门“更有底气”了,从而会放开手脚、加大拆违的力度。因此,一向被很多人和单位视为畏途的合肥拆违、创建工作也有望进入一个更好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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