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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将以其对环境影响程度为重点,综合考虑建设项目投资性质、立项主体、建设规模、投资规模以及工程特点等因素来划分权限,这是对现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分级审批体制的重要调整。这是记者近日从国家环保总局监督司了解到的消息。据介绍,实施分级审批的新规定,将更有效地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保护管理,更有利于明确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职权职责,使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都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据了解,现行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体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确立的,国务院1998年发布实施的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实行分级审批的原则。但是从实施情况来看,现行的分级审批体制已不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的需要。首先是缺乏全面性。随着整个社会经济越来越呈现出多元化发展态势,越来越多的建设项目不再通过计划部门立项,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建设项目以及私营、个体等项目不断出现,如果仍采取现行的以计划立项为主要形式的审批,就有可能出现环保缺位的现象。其次,现行的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体制中由于以项目立项部门和投资规模来划分,中小型项目大都由市县级环保部门审批,受自身管理水平所限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容易在重污染项目审批上发生偏差;同时,部分投资规模大而污染相对较轻的项目,由于需在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进行审批,又往往会影响审批效率。此外,现行的分级管理体制仅仅对审批项目范围做了原则上的规定和解释,不利于下级部门的理解和执行。 我国“入世”后,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进程,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负责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国家环保总局监督司在清理完环境行政审批事项后,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资金来源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的特点,从环境质量要求和产业政策出发,对现行的分级审批规定进行了适当的调整。调整本着建立综合性、多因素的分级审批权限,突出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以及与投融资体制改革相结合和加强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批工作指导的原则。调整后的分级审批权限按照国家、省、市、县四级划分,各负其责;新规定还要求,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下放一级审批,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上收一级审批。对化工、印染、酿造、化学制浆、农药、电镀等重污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由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据测算,实施调整后的审批规定,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项目每年可减少1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