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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内容要公开 城市规划不能说改就改了

2002-8-23 08: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6|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  近日,建设部与其他部委联合发出通知,就如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做了详细规定。其中,对城市规划的内容及建设管理等都作出规范。今后,城市规划中一些必要性内容已属强制内容,不 ...

  近日,建设部与其他部委联合发出通知,就如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做了详细规定。其中,对城市规划的内容及建设管理等都作出规范。今后,城市规划中一些必要性内容已属强制内容,不能随意更改。
  通知指出,自2003年7月1日起,凡是没有按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即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近期安排)的,要停止新申请建设项目的选址,如果是项目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部门不能核发选址意见书,计划部门不能批准建设项目建议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也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新编制的规划,特别是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一定要明确强制性内容。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要向社会公布。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允许建设高度,绿地范围,停车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具体位置都要非常明确。
  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能随意调整。如果要变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要组织人员论证,并且就调整的必要性提出专题报告,进行公示后,经上级政府认定才能组织和调整方案,重新按规定程序审批。
  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要明确保护原则,对保护区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高度、地下深度、体量、外观形象等控制指标都要有具体规范,制定保护和整治措施。还没有完成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编制的地区,必须在2002年年底前完成编制。一旦要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该就此建设活动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其中拆除旧建筑和建设新建筑的,要进行公示,听取公众意见后,按程序审批。
  建设部应在2003年年底前实现对全国各类开发活动和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各省市相应的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也要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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