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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规范建筑市场急需实施业主支付担保

2003-4-9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9|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业主支付担保是保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为业主提供的,保证业主按照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如期将工程款支付给承包商,如果业主不能按合同要求支付工程款,将由保证人负责向承包商履行支付责任的信用担保。 ...

业主支付担保是保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为业主提供的,保证业主按照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如期将工程款支付给承包商,如果业主不能按合同要求支付工程款,将由保证人负责向承包商履行支付责任的信用担保。业主支付担保是与承包商履约担保对等的反担保措施,它作为一种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项目参与各方守信履约,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的风险管理机制,今年作为全国建筑业的工作重点将在全国推广。
建筑市场现状需要业主支付担保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统计,截至2001年底,建筑业全行业企业被拖欠工程款2787亿元,被拖欠企业达24859家,占全部建筑企业的54.2%,拖欠工程款影响深度达到18.1%。由于大量资金被拖欠,许多企业资金周转十分困难,只好靠贷款维系生产,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另外,由于建筑企业资金短缺,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民工工资、职工医疗养老保险、下岗和待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已引起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业主拖欠承包商工程款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最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在建筑业推行业主支付担保。
  推行业主支付担保,可以使业主存在危机感和责任感,使得业主更加重视承包商的资格审查,提高建筑市场的准入门槛,使资质较差的单位无法承揽到重点项目,得以有效遏制了建筑队伍的膨胀势头,解决无序的恶性竞争。
  实施业主支付担保,不仅可以确保承包商工程款按时到位,使承包商的利益得到保证,而且在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建设的同时,由于承包商工程款到位了,还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拖欠民工工资等问题。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需要业主支付担保
《合同法》的平等原则强调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而《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包商在可能给业主带来损害的各环节包括投标、履约、预付款等各方面都已经实行了担保制度,由于业主在工程建设中处于主动地位,所以,业主有责任和义务为承包商免除承担拖欠工程款的风险。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需要在建筑市场推行履担保的反担保——业主支付担保。
合同文件需要业主支付担保
合同文件规定,已完经验收合格项目在每月底呈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月结账单后21天或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天数内签发中期支付证书,业主在收到该中期支付证书后的21天(最后支付证书为42天)或投标书附录另有规定的天数内支付该中期支付证书载明的工程款款额。如果业主在上述期限内未能付款,则业主应按照相应利率(一般为当期银行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未能付款款额的利息。
  正常情况下,从开始施工到业主支付一般最少要70天时间(28天质量评定+21天工程师签发中期支付证书+21天业主支付),如无支付保证,承包商就要承担70天所施工工程的支付风险。一旦发生因业主违约造成的工程停建,承包商撤出设备和人员,只能说是承包商在被动地减少损失,如果继续给这样无法履行合同文件的业主施工,只能是陷入干的越多欠的越多的局面,因为此时业主承认拖欠工程款,但就是因各种原因无法或不想支付。一旦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不仅劳神费力,大多最后赢了官司,拿不到钱,还赔了诉讼费;更因为介入诉讼的原因,在以后的资格审查中,极可能受到业主的不公正待遇。停工的后果,真正受损失的必定是承包商。在国内目前的环境下,FIDIC条款还无法充分发挥这一条的作用,也只有推行业主支付担保才能做到釜底抽薪,防患于未
然。
社会法制建设需要业主支付担保
建设市场一旦没了规矩,出现可以不受经济制约和惩罚的环节,就只会纵容一些人胡来,用最小的代价谋取最大的利益。拖欠工程款、无法支付民工工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利益制约机制不完善。工程担保是采取釜底抽薪的办法对利益机制进行规范的制约。
  目前,我国《民法》和《刑法》对恶意拖欠、逃废债务缺乏严格惩罚措施,政府大多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干预,收效甚微。同时,这种做法与依法治国的方针也相去甚远。所以,需要政府通过强制手段推行工程担保制度,以确保每个公民都受益的诚实公平的市场秩序得以实现。
  法规先导,首先对拖欠工程款较为严重的行业及地区强制性推行业主支付担保,不仅是解决工程款拖欠严重,不公平的招标、过程延期、成本加大、腐败、拖欠民工工资等一系列表面问题的需要,还是推动我国法制化进程的需要。强制性推行业主支付担保对于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具有治本的意义。
推行业主支付担保势在必行
自1998年7月国家批准长安保证担保公司挂牌成立起,包括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金融、商业团体等从事担保业务的社会担保体系日趋成熟,拥有较好的财务力量和信用,可以为各种客户提供包括业主支付保证的信用担保。
  推行业主支付担保,充分利用保证人的信用,化解承包商因业主信用危机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无法按合同要求支付工程款带来的风险。它既能加强建筑市场主体间的责任关系,有效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完成,又能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立法目的基础上,最终达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
  业主支付担保已成为规范、完善建筑市场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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