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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广东省小城镇建设的迅速发展,广东省建设厅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时延伸覆盖到小城镇建设和农民建房上来。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小城镇建设和农民建房的管理文件,明确层级管理的机构、具体工作内容和程序及所承担的责任,建立和完善质量监督管理机制。 机构、人员、职能、经费“四落实”,是加强小城镇建设和农民建房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措施。今后在基建规模大、有条件的地区,县及不带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辖区内各镇或中心镇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各镇或中心镇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县以上工程质量监督站,可在辖区内中心镇设立工程质量监督分支机构,或在质监站内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室,负责小城镇建设和农民建房的质量监督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和二层以上(含二层)的农民自有住房,应当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质量监督,施工前必须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监督收费参照省有关规定执行。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应把镇(村)属自行开发的工业区、住宅小区、经济开发区等工程项目纳入监督管理范围,依法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工程竣工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方可交付使用。 省建设厅要求各地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采用巡查、重点专项检查等方式,对不办理施工报监、报建、未经合法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擅自使用的违法工程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各有关部门,规划、用地、工程报建(监)、竣工备案、工商登记、房屋确权等共同把关,特别是取得工商、房管部门的配合,没有经过合法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对使用单位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和房屋确权。 逐步推行统一组织、综合开发的工程建设模式,按照规划进行农民住房建设,改变多年来亲帮亲、邻帮邻的建房方式,严禁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推广《广东省村镇通用住宅设计图集》,大力推行农村公寓式、联体式住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