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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明年施行 想招标先查信用“黑名单”

2003-10-8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5|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从省政府有关部门获悉,《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已由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规定,如果招标人最近3年内在项目招标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该项目不得自行招标。《条 ...

从省政府有关部门获悉,《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已由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规定,如果招标人最近3年内在项目招标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该项目不得自行招标。《条例》还提出建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对有信用不良记录的,视情节可以禁止其参与我省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条例》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如果必须招标的项目存在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等几种情形之一的,招标人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其中属省重点项目的,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不得自行招标的几种情况:招标人是对该项目具有行政监督职能的主管部门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的;招标人在最近3年内,在实施项目招标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
                 
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禁止以划小标段等方式将项目肢解发包。并强调对所有潜在投标人应当一视同仁。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监理业务。
                 
为招标项目提供勘察、设计、咨询服务的单位,不得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施工、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投标。
                 
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均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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