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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行政区划新标准将出台

2003-10-28 08: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66|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设市辖区主要指标是人口规模                   昆明10月22日电国家民政部昨天在昆明召开全国部分省区市行政区划工作座谈会,就制定和修订《市辖区设立标准》、《设镇标准》、《设立县级市标准 ...

设市辖区主要指标是人口规模
                 
昆明10月22日电国家民政部昨天在昆明召开全国部分省区市行政区划工作座谈会,就制定和修订《市辖区设立标准》、《设镇标准》、《设立县级市标准》和《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征求意见。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管地名工作的饿相关负责人参加了座谈会。
                 
设立市辖区主要指标是人口规模
                 
制定《市辖区设立标准》的原则是控制市辖区数量的增长,防止盲目增加县级行政机构。《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提出以人口规模为主要指标,规定最小的饿市辖区人口不得少于25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不得少于10万人。
                 
设镇增加经济指标和定性指标
                 
新《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要提高人口数量标准,增加经济指标和定性指标(考虑东、中、西部在人口密度和经济发展上的差异,可能分别规定不同的人口和经济指标);不再放宽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地区和边远地区、山区和小型工矿区、小港口、风景旅游区、边境口岸等特殊地方的设镇条件。
                 
县级市设立需审核4大方面
                 
设立县级市可能会从人口聚集程度、非农化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及城镇(环保)水平4大方面进行审核;其中城镇(环保)除定性要求外,还将审核自来水普及率、污水处理率、人均公共绿地(或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项指标,不达标就可能不能设立县级市。
                 
行政区划调整审批权限大变动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行政区域的命名、更命要符合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县、市、市辖区之间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乡级行政区域(包括街道办事处)调整的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由国务院审批;只涉及一个乡级行政区域调整的县、市、市辖区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驻地跨乡级以上行政区域(不含跨街道办事处)的迁移由国务院审批;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跨地委会的迁移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勤勉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设立、撤消、命名和更命由国务院审批;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消、管辖区域调整、命名和更名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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