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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市场的规律建设“拆迁户适用房”

2004-3-1 08: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53|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从2002年到2004年年底,三年中上海市要建设1000万平方米中低价位商品住宅,定向对中低收入动迁户租售,这一举措的宗旨是:以此缓解上海市中低收入家庭动迁难的矛盾(《解放日报》2月26日报道)。 ...

从2002年到2004年年底,三年中上海市要建设1000万平方米中低价位商品住宅,定向对中低收入动迁户租售,这一举措的宗旨是:以此缓解上海市中低收入家庭动迁难的矛盾(《解放日报》2月26日报道)。
有关拆迁问题,各地陆续出台了许多新举措,希望以此来缓解拆迁纠纷。而不少拆迁纠纷,就在于拆迁户拿著为数不多的补偿款项,茫然无措地站在商品房的门口───高企的商品房价格,让这些拆迁户无法承受。可以说,拆迁户经历了连续两个落差:拆迁土地实际市场价值与“计划内”拆迁补偿款的落差、“计划内”拆迁补偿款与商品房“市场价”之间的落差,这双重落差,落在本来就属于社会中低收入群体的拆迁户身上,很容易导致拆迁户们的抗拒:他们不能为此作重复的牺牲。
一个城市在进行大规模城市改造时,拆迁户住房需求急剧增加,而市场无法提供足够多的符合拆迁户经济承受力的房子,这一社会群体的住房短缺矛盾就会非常突出,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为尽快解决拆迁户“经济适用”住房的短缺问题,政府就要通过多种政策手段对住房市场进行有效的干预和管理,来迅速增加住房供给。
政府以政策来引导提供拆迁户所需要的经济适用房,但其中还得靠市场化手段来运作。所以必须在政策和市场之间找到合适的平衡点,才能让更多的拆迁户享受到政策的实惠。
从报道来看,上海借鉴了国外行之多年而日渐成熟的“准市场、亚政府”体系,“准市场、亚政府”模式,其内涵是“政府推动、企业运作”,政府希望为拆迁户提供价廉物美的住宅,但这住宅毕竟还冠有“商品”属性,政府拥有的直接财政投入是有限的,但政府还拥有大量的可调换资源───土地,政府用土地储备与房地产商进行市场交易,房地产商可以拿到价格相对优惠的土地,但必须为拆迁户提供一定数量、一定价格范围的商品房。
这种操作模式的最大好处在于:政府并没有直接介入市场,避免了以行政干预市场和由此而来的市场风险,而是让企业承担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任务。企业比政府更懂得如何精打细算,建设又好又便宜的房子,政府所需做的是严格的过程管理和质量监督。这样,政府主要依靠市场机制来进行拆迁户适用住房的生产、交换和消费。
在这1000万平方米中低价位商品住宅的市场交易中,相关各方───政府、房地产商、拆迁户各取所需,拆迁户有了租住得起的房子,政府并没有耗费大量的直接财政投入,而且可以将重心集中在为中低收入拆迁户提供贴息贷款等政策上,房地产商也获得了可供开发的土地资源。
市场经济下的公平和效率,需要政府的支持,更需要市场的支撑。政府不必做市场资源的供应者,而只需要做市场资源的引导者,引导其更合理地分配。那么,类似于解决中低收入拆迁户住房难的问题,也就有了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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