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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战?!武汉规定城市新建住宅必须同步建防空室

2004-2-26 08: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3|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今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昨日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即将出台的《武汉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   据介绍,作为国家一类人民防空城市和一级重点设 ...

今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昨日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即将出台的《武汉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
  据介绍,作为国家一类人民防空城市和一级重点设防城市,武汉的人防工程建设成绩显著,人均人防面积达0.30平方米,但与有关规定中到“十五”末期人均0.35平方米的要求仍有差距;警报音响覆盖率未达到100%;各种原因导致不依法配建防空地下室等情况时有发生,制定一部适应我市人防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办法草案中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即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必须配建防空地下室。只有在5种情形下,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才可通过缴纳建设费的方式进行易地修建: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网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按照规定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面积的;在建筑物下只能局部修建防空地下室,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建在暗河、流沙等地质条件差的地段的民用建筑。
  办法草案对各种逃避空防设施建设的行为规定了硬措施:不按审批时限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和不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将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此外,还可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按照规定应当办理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施工、商品房销售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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