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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提出三大原则

2004-4-6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6|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为保证工程款清欠的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提出3大原则,即充分保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提高违约方失信成本,严格司法审价鉴定。   随着建筑工程拖欠款清欠的全面展开,建筑工程施工 ...

为保证工程款清欠的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提出3大原则,即充分保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提高违约方失信成本,严格司法审价鉴定。
  随着建筑工程拖欠款清欠的全面展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将不可避免呈现案件增加、难度增大两个特点。不仅建筑企业为追讨欠款会向法院起诉,而且建设方为拖延付款也会以质量不合格等其他理由向法院起诉。
  为此,最高院指出,各级法院在审判此类案件时,应当秉持3大原则,即依法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一定要依法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建设方没有理由故意拖欠工程款的,不论建设方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事业法人,在确定支付工程欠款或者利息时,都要注意充分保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的建立。只要双方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约定的,不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注意通过违约金的适用、制裁违约行为、提高失信成本,以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和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的建立。
  努力提高审判效率。人民法院在审理建筑施工合同案件时,要努力提高办案效率,以有利于建筑企业尽快实现债权。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有发包方收到结算报告在约定期限不予答复、视为对结算报告中的工程价款予以认可约定的,就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只要承包方出具结算报告,发包方收到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作为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对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一次包定的,如果没有出现合同约定以外的情况,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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