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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物业服务合同》出台 物管企业该走不走算违约

2004-5-26 08: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56|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经过两个多月向全市公众征求意见后,市国土房管局日前发布修改后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用以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减少多年来居高不下的物业纠纷。 新颁布的《物 ...

经过两个多月向全市公众征求意见后,市国土房管局日前发布修改后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用以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减少多年来居高不下的物业纠纷。
新颁布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两大区别:一是合同主体不同。本合同的主体是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是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二是适用阶段不同。本合同适用于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与其签订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适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开发商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示范文本共分为九章,主要内容包括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质量、物业服务费用、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约定、违约责任等。
示范文本对物业服务费用制订得较为明晰。除了约定总的服务费用外,还明确对电梯、水泵运行维护费用进行约定;此外,示范文本对价格形式区分了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对物业服务费用核算方式区分了酬金制和包干制。
针对目前出现的合同终止后,原物业管理企业不撤出物业项目的矛盾,示范文本约定了物业管理企业在合同终止后撤出物业项目的义务,明确物业管理企业在合同终止后,不移交物业管理权,不撤出本物业和移交管理用房及有关档案资料等,每逾期一日应向委托方支付委托期限内平均物业管理年度费用一定比例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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