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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3号)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为加强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及时总结公路建设经验,提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限要求和准备情况,交通部日前对今年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按照交通部的部署,今年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分部省联合验收和委托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验收两种。其中,由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联合组织验收的项目共9项,委托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计43项。 交通部规定,由部省联合组织验收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部公路司提出申请。委托验收的项目,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验收准备情况适时组织,今年年内完成,竣工验收鉴定书报部备案。 此外,由于新《办法》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新旧验收办法之间的衔接,交通部规定,凡在今年10月1日前进行竣工验收的公路工程项目,按《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公路发[1995]1081号)和《关于加强公路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1998]61号)执行;凡在今年10月1日前已进行交工验收,10月1日后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原则上按新《办法》执行;凡在10月1日后进行交工验收的项目,要严格执行新《办法》。 交通部要求,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开展本地区其他公路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对已列入部2003年竣工验收计划但未完成的项目,必须在年内完成竣工验收。同时,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明确责任,严格程序,客观真实,通过验收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评价和总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