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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标志着“生态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在全国正式展开。 在《实施意见》中,建设部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准确把握“生态园林城市”的基本内涵。生态城市是城市生态化发展的结果,是社会和谐、经济高效、生态良好循环的人类居住形式,是人类住区发展的高级阶段。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在创建“园林城市”的基础上,把创建“生态园林城市”作为建设生态城市的阶段性目标,就是要利用环境生态学原理,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进一步完善城市绿地系统,有效防治和减少城市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和各种废弃物,实施清洁生产、绿色交通、绿色建筑。促进城市中人与自然的和谐,使环境更加清洁、安全、优美、舒适。 在《实施意见》中,建设部强调,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是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城市建设工作的具体体现,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历史责任感,积极引导城市建设向“生态园林城市”的目标发展。 建设部提出,开展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环境优先、系统性、工程带动、因地制宜五大原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高度重视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切实加强对开展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工作的指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目标,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生态园林城市”的评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将采取城市自愿申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建设部组织专家评议、部常务会审定的办法进行。申报城市必须是已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