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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将开展为期3年的违法建筑专项整治 ■违法建筑将被责令限期拆除并处罚款 ■违法建筑不予办理产权登记,不得转让、出租、继承、赠予和抵押 海南新闻网5月12日消息:海口市政府常务会议今天上午原则通过了《海口市违法建筑整治办法》。据了解,海口市将成立由规划、国土、建设、城管等多家部门和各区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开展为期3年的违法建筑专项整治,以改善城市面貌,具体整治行动方案在制定中。 该办法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对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等违法建筑行为进行依法处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对临时建设工程试用期已满、但没有自行拆除或不补办延期手续继续使用等违法建筑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等违法建筑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此外,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清理或拆除,并处于罚款。不符合市容标准的建筑物和设施,应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可经政府批准后组织强行拆除,并处以罚款。 该办法同时规定,违法建筑物(包括附属物、配套设施等)不予办理产权登记,不得转让、出租、继承、赠予和抵押。当事人申请办理违法建筑用水、电、管道燃气手续的,市供电、供水、供气部门不得受理。对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限期拆除的违法建筑,供水、供电、供气部门根据领导小组的书面通知,应采取停水、停电、停气措施。利用违法建筑物进行生产、经营的,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经营地址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该办法还规定,对违法建筑整治工作中有可能引发或已经发生的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公安机关经严格审批后可派出适当警力予以处置。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未采取暴力、威胁方法的,公安机关可处以治安拘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在违法建筑整治工作中,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海口市政府将建立规划批建项目及违法建筑公示制度,海口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在该部门公开办公网站或服务窗口公布建设项目批建有关情况,海口市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法建筑和整治的情况。此外,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设立专线电话或举报箱,受理群众的监督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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