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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1997-05-28 【颁布单位】市房地局[1997]第24号 [CENTER]关于开展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 为了加强在建工程抵押管理,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建设部关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56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对开展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不转移在建工程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均应办理抵押登记。 二、成都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简称登记机关)负责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工作。办理在建工程的抵押登记,不得收取管理费用。 三、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执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其它文件与证明材料; (五)工程投资总额及已投入额的证明材料; (六)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七)在建工程评估报告; (八)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机关应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在建工程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在抵押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并按规定中领房屋他项权证。 五、抵押人预售或出售用于抵押的房屋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六、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后,应向市房地局市场管理处、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备案。 七、龙泉驿区、青白江区和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可参原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抄送:市政府法制局、市建管委、市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市房屋产权监理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