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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市建筑工程实行结算备案制的通知

2007-8-3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9|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4/04/28 【颁布单位】长城乡定字57号   关于对我市建筑工程实行结算备案制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单位,各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 ...

【实施日期】2004/04/28
【颁布单位】长城乡定字[2004]57号
 
[CENTER]关于对我市建筑工程实行结算备案制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单位,各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维护社会稳定,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工程结算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双拖欠”问题的发生,现决定对我市建筑工程实行工程结算备案制度,具体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均须工程结算备案。
二、长春市建筑经济定额处受市建委委托具体负责我市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三、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的设计阶段必须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文件。概算、预算编制必须准确、齐全,符合国家规定。
四、建设工程的发承包方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程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其体事宜,并按合同约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
五、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后30天内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建设单位必须在接到竣工结算文件40天内结算完毕并支付工程款。发承包方对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结算审核。对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长春市建筑经济定额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必须由造价工程师或已取得《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从业)专用章。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从业),无证不准上岗。
七、发承包方确认工程结算文件后10日内,到长春市建筑经济定额处(长春市政务中心建委工程造价管理窗口)、各县(市)及双阳区到所在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结算文件。工程造价管理窗口收到结算文件10日内,出具“工程结算文件备案书”。
八、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将按《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07号令)进行处罚。
举报电话:8729695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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