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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6/09/01 哈尔滨市城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 经市政府批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要求,现将《哈尔滨市城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公布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编制目的 为实现建设和谐哈尔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强对“十一五”期间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科学合理地安排住房用地布局,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适用范围 规划范围为2010年哈尔滨市的规划城区,规划期限为2006年至2010年。 第三条 规划要求 在规划期限内,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符合本规划。 第四条 规划依据 本规划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哈尔滨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阿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以及本市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为依据进行编制。 第五条 规划成果内容 包括规划文本、说明书、图纸三部分。 第二章 住房现状和需求 第六条 住房现状情况 “十五”期间哈尔滨市区住宅开发总规模2596万平方米,竣工2057万平方米。至2005年末,市区非农人口307.5万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4.87平方米,住房平均售价格为2472元/平方米,住宅总建筑面积为7647万平方米(未包含阿城区1006万平方米)。 第七条 规划期内住房需求 至2010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预计达到28.0平方米,规划期内我市住房建设总需求为2200万平方米。 第三章 住房建设规划 第八条 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 规划期内,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主导,多渠道并存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的住房需求。 第九条 住房建设的总体目标 满足全市人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至规划期末,基本实现常住人口户均拥有或租住一套住房,解决双困家庭的住房问题。 第十条 住房建设总量目标 规划期内,建设住房2700万平方米,竣工住房总规模2200万平方米,共计25万套。规划竣工普通商品住房1820万平方米,占住房竣工总面积的82.6%;规划竣工单位自建职工住房200万平方米,占住房竣工总面积的9.1%;规划竣工其他商品住房160万平方米,占住房竣工总面积的7.3%;配套建设廉租住房20万平方米,占住房竣工总面积的1.0%。 第十一条 住房建设年度规划 2006年,规划竣工住房4.8万套,建设面积450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建设面积1万平方米。 2007年,规划建设住房5.0万套,建设面积450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建设面积2万平方米。 2008年,规划住房建设5.0万套,建设面积440万平方米,其中建设含廉租住房建设面积5万平方米。 2009年,规划住房建设5.1万套,建设面积430万平方米,其中建设含廉租住房建设面积6万平方米。 2010年,规划住房建设5.1万套,建设面积430万平方米,其中建设含廉租住房建设面积6万平方米。 第十二条 住房建设结构规划 规划期内,规划城区“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新建住房总建筑面积必须达到新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以下简称“70%要求”),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依据《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市经济实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办法(试行)》、《哈尔滨市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居住问题工作方案》,本市双困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主要以租金补贴的形式进行,经济适用住房采取住房货币补贴的形式进行,建设廉租房保障外来务工等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第十三条 住房建设布局规划 规划期内,住房建设坚持新区开发与旧城棚户区改造并举,新区开发以松北、群力为主,旧城改造以城区内部的危房棚户区、城中村和工业企业搬迁用地的改造建设为主。 “十一五”期间内,规划实现住房建设总规模2700万平方米,竣工2200万平方米。新区开发,新建住宅建筑面积为1100万平方米,竣工850万平方米。危房棚户区,改造新建住宅建筑面积为700万平方米,竣工580万平方米。旧区功能调整区为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将工业、仓储等非居住用地,调整改造为居住用地的地区。规划旧城调整区新建建筑面积为900万平方米,竣工770万平方米。 第十四条 区域建设规划 按照住房建设与城市建设、产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结合我市土地资源特征和人口增长特点,将我市划分为24个片区,规划期内住房建设在不同区域内应遵循以下原则: 1、将群力、前进、松浦、平房区南侧、利民南部和利民北部总计6个片区,作为新增住房建设的重点发展区域。规划期内,对这些新区的土地供应、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给予优先安排。规划各新区内年度开发建设住房项目量区域平衡,区域内部必须满足“70%要求”。 2、哈尔滨市作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应注重老城区风貌格局的保护,同时为缓解道里、道外、南岗、香坊中心区的人口压力,合理疏导人口布局,保障工业企业搬迁的顺利进行,在道外西部、香坊中心区、道里中心区、南岗中心区总计4个片区中,在保证整个规划区满足“70%要求”的基础上,可适度提高大户型建筑面积的比例。 3、在其余14个片区中,原则规定各个住房建设申报项目,必须逐一满足《通知》要求。 4、廉租住房的建设区域,应重点发展人口密度低、交通便利的地区。 第四章 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第十五条 住房用地供应原则 规划期内,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重点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和政策性住房用地供应。坚持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重心向新区转移。 第十六条 住房用地供应总量规划 规划期内新增用地以松北、群力新区为主,旧城改造以城区内部的危房棚户区、城中村和工业企业搬迁用地的改造建设为主。规划住房建设用地总规模2974.4公顷(包含阿城625.4公顷),其中新区增加住房用地1898.9公顷(包含阿城346.9公顷),占总量的63.8%;危房棚户区改造用地699.6公顷(包含阿城278.0公顷),占总量的23.5%;盘活存量用地375.9公顷(包含阿城0.5公顷),占总量的12.7%。 第十七条 住房用地供应年度规划 2006年,供应住房用地总规模为597.3公顷,其中新区增加住房用地244.6公顷、危房棚户区用地245.5公顷,盘活存量土地规模107.2公顷。供应建设廉租房用地1.0公顷。 2007年,供应住房用地总规模为1020.1公顷,其中新区增加住房用地510.4公顷、危房棚户区用地366.2公顷、盘活存量土地规模143.5公顷。供应建设廉租房用地2.0公顷。 2008年,供应住房用地总规模为588.6公顷,其中新区增加住房用地447.5公顷、危房棚户区用地73.7公顷、盘活存量土地规模67.4公顷。供应建设廉租房用地4.0公顷。 2009年,供应住房用地总规模为423.2公顷,其中新区增加住房用地379.6公顷、危房棚户区用地14.2公顷、盘活存量土地规模29.4公顷。供应建设廉租房用地4.5公顷。 2010年,供应住房用地总规模为345.2公顷,其中新区增加住房用地316.8公顷、盘活存量土地规模28.4公顷。供应建设廉租房用地4.5公顷。 第十八条 住房用地供应结构规划 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以上,应用于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土地需求,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低容积率、大套型住宅的土地供应。 第十九条 住房用地供应布局规划 规划期内,新增商品住宅用地主要分布于将前进新区、松浦新区、群力新区、平房区南部新区、利民南部新区、利民北部新区以及工业企业搬迁用地。新增的廉租房建设用地主要分布于与产业园区就近的旧城改造区和城市边缘区。 第五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加强规划的实施管理,强化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 加强年度住房建设规划管理,年度住房建设规划确定的住房建设目标是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的重要依据,对不符合住房建设规划的住房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准规划选址,市发改委对项目不予核准。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在详细规划审批中必须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居住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和住宅建筑毛密度(每公顷居住用地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一条 实施高效、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 在保证住房用地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基础上,适当提高住房建设开发强度,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住房建设的容积率水平,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低容积率、大套型住房的土地供应。 第二十二条 加强廉租房建设与管理 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市房产住宅部门统一组织建设,并制定新建廉租房的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明确全市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应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并确定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同时促进廉租房由“以售为主”向“以租为主”转化,提高廉租住房对产业园区的居住配套功能。 第二十三条 完善住房建设规划实施部门监督管理。 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全面落实住房规划实施的相关责任单位,明确各部门职能分工,强化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住房管理责任,完善住房建设规划公共参与机制。 第二十四条 加强正确的舆论导向,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 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合理预测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标准,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健全房地产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预警与金融风险防范联合监测机制,定期公布住房开发建设年度计划。 第二十五条 建立动态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信息库、全市统一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资源库。研发住房建设动态监控系统和住房市场预警系统。 第二十六条 深化住房建设制度改革 以年度实施计划为依据,建立并完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住房开发建设模式,积极推进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住房用地招标出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是哈尔滨市政府调整住房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的纲领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公布,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据此拟定实施方案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并定期根据我市住房市场需求状况调整完善。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九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