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日期】2005/06/17【颁布单位】 穗建技[2005]3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设字[2004]138号)、《关于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建设函[2004]353号)及《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现结合本市实际,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省建设厅文件(粤建设字[2004]138号)的精神,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得跨市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对于特殊工程,由于本市技术力量不足确需委托省内的外地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项目,须报我委批准;确需委托省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项目,经我委初审报省建设厅认定后,才能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 二、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包括附件)及全套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全面掌握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包括附件)要求的前提下,对全套施工图进行审查。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包括附件)不齐备及全套施工图不齐备、不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不得受理施工图审查工作。 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是否符合节能设计标准; (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三、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 经审查不合格项目的施工图应退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二)审查机构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每月定期整理汇总,向市建委及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建委将对所报送经查证核实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布,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审查机构应当将审查合格项目的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包括附件)、全套施工图、审图合同、审查报告、审查合格书(详见附件)等有关资料归档保存,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四)审查机构应当将经审查机构盖章、各专业审图员盖章(已实施注册的专业盖注册章)的全套施工图(二套)交付建设单位,并保证施工现场保留一套作为施工及质检的依据。 (五)审查机构应将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包括附件)、审图合同、节能设计审查表、审查报告、审查合格书等有关资料,根据市建委与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划分(详见附件5),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建委、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使用。 四、审查机构不得自行降低收费标准,不得放松审查标准、降低审查质量。市建委将组织人员对审查机构所受理项目的审查质量进行每季度一次的定期抽查及不定期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审查机构有违反建设部、省有关施工图审查相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相关法规条例给予处罚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报省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该审查机构的认定。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